民法學者為什麼反對行政合同的存在?

時間 2021-06-03 18:28:48

1樓:法學汪

題主的問題要真的解釋起來實在太深奧淺顯的講下

作為保守派,我覺得其實題主的問題不是太嚴謹。民法學者並不是反對行政合同的存在。沒有必要去完全排斥行政合同的存在,行政合同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權力趨向社會化的整體趨勢之下有著相當重要的積極意義。

之所以有「民法學者反對行政合同」這種說法的存在,在於中國行政合同理論與立法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對於行政合同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存在較大爭議,與民事法律關係意義上的合同之間的界限目前還是沒有作出很清楚的界定。

這就導致了在有些本來應該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的合同被納入了行政法律關係當中(比如行政機關與其他主體之間簽訂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對權利人的救濟只能通過行政訴訟進行解決。而行政合同區別於民事合同的關鍵之處就在於,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這一法律關係有著諸多的特權,如如監督甚至指揮合同的實際履行,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內容,認定對方違法並予以制裁。於是有的民法學者主張這種合同其實不應該被納入到行政合同的範圍之內,而應該適用民事法律規範。

其實題主想表達的應該也是這種意思吧。

如果把乙個本應該是民法意義上的合同界定為行政合同後果是很可怕的,在合同履行的過程當中,行政機關特權實在太多;另外由於行政合同適用行政法律規範,只能適用行政法律規範,也就意味著權利人的救濟只能通過行政訴訟程式,,,

但是怎麼界定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這是乙個有很多爭議的問題。究竟怎麼界定行政合同的內涵,行政合同具有哪些特徵,行政合同的具體型別有哪些等等,很多民法行政法大牛都在糾結這些事情,本科生表示無能為力,不多說話。建議參考一下崔建遠教授的《行政合同之我見》。

但是我覺得乙個研究的思路還是從案例入手,比如以公共工程承攬合同為切入點,分析這種行政合同與民事法律關係當中的加工承攬合同之間的區別,進而分析現有的界定行政合同的標準所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更好的平衡行政目的與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如何更好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等等。

2樓:霍sir

因為民法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從學理上來說,行政合同中,行政部門其實也是個合同方,所以與對方在合同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平等的。但問題是在出現了合同爭議時,一般合同的雙方是相近的對抗等級和能力,再怎麼不濟,行政力量很少介入或者很少公然介入。

但行政合同不一樣,一方是行政部門,一方是自然人或法人,出現爭議時起訴行政部門時,很難說不會出現」長矛對抗坦克」的不平等局面,這就有悖於民法的平等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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