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民法這麼繞

時間 2021-09-20 07:14:06

1樓:圈圈怪

因為你沒有親身參與到企業經營中,平時生活中我們的群眾是不講民法的,都是直接道德審判完事兒,所謂公道,但是企業經營這麼搞是會亂套的,其實你的感覺沒錯,我們不是法治社會平時生活中法律概念完全可以說是多餘沒必要的

2樓:百姓

由於題主的問題比較亂,類似於「請求權不具體,請求權基礎不明確,導致法律關係性質無法確定。」,不過,亂本來就是一種普遍的熵增行為,泛泛而談並不稀奇,人類就是逆亂而行才得以獲得不斷有序的人類社會,犧牲個體的熵增,增加社會的逆熵。

題主可能是受國外物權行為理論深重影響後難以自拔,又發現其與國內實際執行法律規定有部分衝突後,而產生的情緒性發洩和提問。其明確表述的問題有1個:權利質押為何屬於擔保物權,像租賃權名為債權實已具有物權屬性,而債權也可以進行擔保,可為何非要叫擔保物權而不叫擔保債權呢?

在此,我不回答這個問題,因為其根子並不在這個問題上,我僅對其餘的泛泛而談作朦朧的自言自語,也算是在題主文字表述指引下的自我學習吧。

在認識領域的以亂治亂類似於以毒攻毒。

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一詞是他國法律中的專用名詞,中國僅在部分民法理論的借鑑中會涉及到,但中國法律並無這些專用名詞,無論民間還是官方,一慣以來都將行為有因性作為乙個普遍原理來遵循的,僅在特殊領域才會涉及到無因性的適用,對國外專用名詞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等內涵是用事實行為、履行行為、法律行為、法律事實、處分行為等用詞來做綜合表述或拆分表述的。

對【處分】一詞的定義和理解程度,決定了可以選擇何種民法解釋理論。民法是對某種社會現實執行規則的文字模擬,民法理論是對社會執行規則的解釋方法,民法理論的共識程度會對社會執行規則本身和其模擬產生反作用力。

客觀的說,處分是民事主體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對「某個物件「作出現實處理,其含義與「行為」甚至「表示」相類似。處分都是單方面的,可以融合的多個處分之間構成處分聚合。處分有非法律處分和法律處分之區分,法律處分中有事實行為處分和法律行為處分之區分,法律行為處分中又有法律效果意思處分和法律履行行為處分之區分,而履行行為處分大概率是事實行為處分,小概率是法律效果意思處分。

如果實踐中有需要和必要對「相關處分」進一步區分,還可以作不斷細分,理論上與哲學上,可以無限細分。

中國法律目前並未對處分一詞作出明確的規定及限定,因此,可以認為現有法律中的「處分」一詞的含義是指廣義上的處分,甚至可以與非法律處分中的「處分」混合使用(我吃了一碗飯的行為是一種非法律處分行為,但其卻包含了一系列事實行為乃至法律行為,客觀上消滅了飯與菜的所有權)。對處分一詞的常規狹義理解是指某人對某個特定物的自願的單方面特定行為,專指對物的行為,但是如果將「債權讓與」也認定為一種處分行為,那麼,就應當將處分的物件由特定的物擴充套件至法律上的債及債權,乃至擴充套件至「效果意思」,即簽訂合同本身也是一種處分行為,只是其處分的物件是當事人的某種效果意思。

至於是否有權處分,是指其處分行為有無法律權利源頭。自己自願處分自己的意思是當然的有權處分,因為自己就是自己意思的內部源頭,但自己處分自己意思的【表示】卻只是大概率屬有權處分,或者說僅具有有權處分的推定作用,而並不具有必然性,因為「表示」的作出還存在非自願的可能性。處分某物或某債是否屬有權處分,則不具有推定作用,其僅能根據之前的現狀作為出發點,用外部證據來證明是否為有權處分。

物與債的區分在人類世界中是客觀存在的,這是由人對世界的認識特性決定的,如果是狗或蚯蚓等其他生物或非生物也許不一定有此客觀的認識區分,因此,作為乙個人,即使不將此區分命名為物與債,也可能會命名為水與火,差異只是名稱不一樣,但其屬兩個不同事物的特性仍無法被抹殺。

嚴格來說,僅用債或債權也可以描述所有權利,只是其表述會比較複雜,物權其實只是債權執行中的某種特定結果,物權的出現是人類基於認識論,將債權執行的階段化、特定化結果固定下來自發形成的概念,目的是為了對複雜的債權執行表述作出簡化,有利於人類種群中的絕大部分人理解和傳播能讓社會正常執行的規則,這種互相之間的可識別特性能讓人類種群可持續的繁衍和健康發展。

任何概念之所以會存在和需要區分,均是因為其有存在的必要,其根子在於存在客觀上或主觀上的可區分性,法律概念也不例外。乙個人對社會事物所作的區分越是細緻和精準,社會認知能力也越強,但所需要的腦能量就越高,而腦能量需要物理補充和鍛鍊,不過,細緻到能在社會中正常生活即可。如若不區分、區分太大條、區分太細緻均會出現沒有實際可操作性的情況,造成脫離現實而遁入到了純意識形態層面,區分的細緻程度只要跟得上人類社會種群的腦能量發展速度和科技發展水平即可被社會大眾接受。

截止目前,」區分思維「是乙個人認識世界的必不可少的手段,當然,基於人類的惰性,因」區分思維「產生的複雜性而對此產生質疑,也是目前為止人類學習時的必經之路,但人類認識世界是一種人類思維的逆熵行為,必須消耗優質腦能量。

如果要刨根問底,現實世界中人的無意識行為、自願有意識行為中的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受控意識行為,其本質區別僅在於本人意思表示的型別不同,無意識行為中或許會有本能行為但並沒有本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本質是本人的自主效果意思表示,事實行為的本質是本人的自主行為意思表示,受控意識行為的本質是他人的自主意思表示(含行為意思和效果意思)。如果僅用不同型別的意思表示概念來表述一切行為,而不用更具體直觀或習慣性的概念來表述,那麼很少有人能作此完整表述,能理解的人數也有限,但大家卻都是按照該表述內容來實際操作、工作、生活的,而且已經有一整套完整的表述體系,兩者的區別只是在於表述方式或者說是邏輯演繹方式的不同。

如果要對區分與不區分或合併的優缺點進行比較,或者僅僅是要批判「區分」的缺點,至少要講出「不區分」或「合併」的優點吧?

3樓:

中國實際上採取的是債權形式主義立法,不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所以實際上中國否定了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因此準確來說中國從效力層面從未承認「物債二分」。

4樓:zjs

物債二分其實是公示權利和非公示權利的二分,這裡的公示是指「權利狀態對義務人的公示」

hhhh我瞎猜的。

能說說看的是哪本書嗎?

5樓:甜餅餅餅

就我個人理解,民法裡的物債觀念不是說天生就有的,而是起源於傳統的以物易物觀念。先有物,再有人對物的物權,物權裡又有處分物的權能,將物處分給他人,才有了保障這個交易過程的權利,才產生了債權。

可以說整個民法的架構是建立在物的基礎之上的。

6樓:會飛的胖次

這麼說物權也是空頭支票。人家暴佔了你的東西,你要要回來,還能用強的嗎?不能。但凡要用強,就得發動國家機器,一切暴力的合法權源都在國家。那物權也是空頭支票,也要通過訴訟。

歐幾里德用幾個定理推出整個幾何學,牛頓也是幾個基礎定理推出萬有引力,數學這樣,哲學也一樣。羅輯的黑暗森林法則是結果,他的原始定理是,1生存是第一要義,2宇宙資源有限。黑暗森林法則也是推導出來的。

民法也是。債權的各種衍生,是推導結果,而物債兩分,是推導所用的定理。除非理由很充足(全民普遍認可),否則推導結果的不適感,只會是推導有問題,而不是定理有問題。

而物債兩分的定理也是被推導出來的。他的定理,是憲法的人權。人非工具,人對自己的身體有絕對的自由,所以有且只有法律授權的刑罰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自由刑)和剝奪身體自由(死刑,並且以最人道的方式完成)。

其餘的所有法律主張,都不能強制人的自由和身體。其餘所有的強制,都是間接強制。

所以有物債二分。當權利的物件是物,那是物權,可以有直接強制,可以完全自由處分。當權利物件是人,就只能是債權,就算判了,他也可以不服從。

他耍無賴,那你就只能間接強制。如果間接強制不起效,那你一點辦法都沒有。

這樣的物債二分不是當然而然的。奴隸主對奴隸主張的就是物權。而中世紀和中國封建時期,人和地一樣是有從屬關係的。

上位者對下位者有強制力的,雖到不了物權關係,但也絕對不是債的關係。當然物權也是層級關係,就不細說了。而物債二分,就是整理了所有這些關係後確認下來的,可以普遍認可的兩種合憲的主要權利體系。

至於債權處分,是不是準處分行為,有爭議。但如果準處分都不被認可,處分更別談。「誰都敢說是處分」怕是一廂情願了,只怕大部分的民法學者對此都不敢。

大陸法法源的羅馬法可就不認可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可是很近現代的議題。

為什麼民法這麼難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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