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是自由主義者嗎

時間 2021-05-31 01:38:12

1樓:薛岩松

其實根據霍布斯的基本思想以及人生經歷我們不難看出他是乙個保守主義者。作為乙個經歷過英國內戰的人,他相信君權神授,並且人民授權君王之權利也是神聖不可違抗的。

2樓:

雖然霍布斯被看作西方現代集權制度的先聲,但同時他也扮演了西方政治思想中自由主義濫觴的角色。在《利維坦》中,國家和人的權利之間的關係表現為主權和個人權利之間的關係,在霍布斯那裡,「權利就是自由(第225頁)」,因此,個人權利即個人自由。因為霍布斯秉持「法律普遍說來都不是建議而是命令(第206頁)」的觀念,故個人自由被分為兩類,一類是「相對於這些鎖鏈而言的自由(第164頁)」,即「由於畏懼法律而做的一切行為都是行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為(第163頁)」,亦即遵守法律與否的自由,另一類「只有在主權者未對其行為加以規定的事物中才存在(第165頁)」,即法律範圍之外的自由。

以下分別論述各種自由與主權之間的關係:

1.法外的自由。其產生的現實條件是「世界上沒有乙個國家能定出足夠的法規來規定人們的一切言論和行為」(第164頁)。

因此,是主權自身決定不干涉個人自由,即主權本身並不受限。故在此範圍內,主權者對臣民所做的事都不可被稱為不義(第165頁)。同時,因為「沒有法的地方便沒有罪惡(第227頁)」,故臣民本身的行為在此範圍內無罪可言。

基於這種自由的性質,國家和此種法外自由的關係僅由自然法所確定。主權者對臣民在此種自由限度內所作的反應,僅受自然法約束,臣民對主權者也無法義務可言。

2.選擇遵守法律與否的自由。根據不遵守法律的不義與否,可劃分為兩類。

如果不義,則違反法律即是罪行(第226頁)。在這種情況下,這種違反幾乎都「不但對某些私人造成侵害,而且對國家也造成侵害(第240頁)」,因此國家可以為人們的服從而對違法者施加痛苦即進行懲罰(第241頁)。這種關係中,國家限制了個人「真正的自由」,以懲罰使個人選擇遵守法律,同時,國家也限制了違法對私人權利的侵害,而不遵守法律也損害了主權。

主權對於個人而言即「我授權於他的一切行為或對之負責(第169頁)」,因此,上述所言的遵守法律的自由即把個人權利在形成社會契約後讓渡給主權者。如果並非不義,則構成了「雖然主權者命令,但卻可以拒絕不做而不為不義」(第168頁)的自由。根據霍布斯的觀點,這種自由即是在建國時未出讓的那部分個人權利(第168頁)。

上述關係從國家對個人權利的影響而言,從實定法的角度來看,主權者當然有權決定個人能否行使這部分自由,因為霍布斯強調,「任何人都沒有自由為了防衛另乙個人而抵抗國家的武力(第170頁)」,但從自然法角度而言,主權者並未通過社會契約獲得這部分權利;從個人對國家的影響而言,這部分的自由即賦予了一定程度的個人對國家的可對抗性。

[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楊昌裕校,商務印書館,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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