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模式可以申請智財權嗎?

時間 2021-06-07 01:36:03

1樓:李可-集慧智佳

蟹妖。理論上,智財權不保護商業模式,僅保護技術創新和文化創意,否則妨害市場自由競爭,不利於社會總體利益。

智財權實務上,商業模式當中的一些元素可以混在技術創新等當中,在灰色地帶以擦邊球的形式獲得有限的法律保護。

現實當中,理論合理和現實合理是兩回事,好比賽場上也有合理衝撞,有逃過法眼的陰招。

補充: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了能夠解決技術問題含有技術特徵的商業方法有機會授權

指有實質性技術特徵的商業方法才可以獲保護。實際上,商業方法大多是不具備實質性技術特徵,不能實際解決技術性問題的。還是要靠專利老司機,對商業方法加技術性包裝才可能有爭取專利保護的機會。

也並不是商業方法的方方面面都能夠和技術拉扯上關係申請成專利的。

2樓:乙個白馬胖子

從《民法通則》第九十四到九十七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列舉了智財權的範圍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發現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

商業模式並不在法律列舉的範圍內。

個人認為原因有:

1、商業模式為發現成果,如同科學原理一般,並不具有獨創性。進入運營後,其即處於一種公開的狀態,且其中的每一項因素都處於易於獲得的狀態,與列舉出的智財權相比,缺乏隱秘性,故而進一步弱化了其專有性。

2、智財權保護講求有限性原則,有限性原則的根本即在保護個人智慧型成果與促進市場公平之間尋求平衡,故對智財權的保護不能過度,對於列舉出的智財權,以期限性保護為方式,在一定期限後即解除對其的保護。以商業模式而言,若對其按照專有智財權進行保護,在同行業中,以相同的商業模式進行經營的,後採用者要對先採用者支付智財權費用,或者確定先採用者進行專營等與保護智財權相同的方式,與市場自由競爭原則相矛盾。

綜上,商業模式不可申請智財權。

商業模式是否可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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