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留置,抵押,質押的優先

時間 2021-06-06 08:12:20

1樓:

首先,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

而抵押權和質押權都屬於意定擔保物權。

法定擔保物權的效力優於意定擔保物權的效力,所以留置權效力是排位第一的。

其次,經登記的抵押權優於質押權,優於未登記的抵押權。

這是乙個公示效力的排序。

不動產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而動產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在登記時對抗生效。質押權在質押財產交付時設立。

2樓:「已登出」

我上面那位律師已經回答了

簡單的加深理解

如果抵押必須經過登記,那麼首先那些登記機關是會忙死的,這裡乙個手鐲,那裡乙個筆記本要登記,這會影響國家正常的經濟

質押的精髓在手中有東西,這些東西有乙個特質,只要它在你手裡,那麼就足以很大程度上證明這就是你的。例如,我手上有一瓶水,你不可能去查詢這瓶水到底到底是不是我買的。如果乙個人走著,手裡提著一瓶水,大家都會預設這瓶水是屬於那個人的

但是不動產不一樣,如果你住在房子裡,但你很有可能是乙個租戶,不能因為你有鑰匙,你住在這裡,就能斷定你是房子的主人,我個人覺得這是質押權不能在不動產上成立的理由之一。而且不動產都是可以查的(違建當我沒說),往往價值也不少,也算是國家善意提醒保護。不動產交易應該是也是要上稅的吧,沒準這也是國家控制稅收的原因?猜的

3樓:公司法律顧問

抵押的設立分為動產抵押和不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權的成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經登記的抵押權具有排他性,即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登記則抵押權不成立。

質押以質權人占有質押物為成立要件,已經達到公示效果故不需要登記。因此只有動產可以設立質權,不動產質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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