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關於心理諮詢的專業問題,麻煩大佬幫我講解一下

時間 2021-06-02 08:47:58

1樓:樂途

合同怎麼籤的就按合同來唄,這是商業行為。違背原則?你承包中沒有寫平台費用那就不用給介紹費。想給也是私下行為,所謂灰色地帶,銷售人員與你的私下行為。

違背良心?——對不起機構了?

2樓:

所謂心理諮詢的基本原則包括:

科學性、保密性、時間限定、感情限定、價值中立、自願和積極關注。

介紹來訪者,有收中介費,有人可能認為這只是商業行為,但是對於來訪者來說就存在一定爭議和風險的,因為涉及到經濟利益,因為來訪者畢竟是「需要幫助的人」而且情況可能會比較嚴重。

因此這個中介行為違反了保密性、自願、積極關注的原則。

如果只是善意的給來訪者介紹諮詢師,對來訪者來說可能更有幫助。

3樓:

哈哈哈哈哈

這個問題曾經往大了鬧就是國外某和國內合辦的組織想告國內有名的…… 不倫理道德就是這個理由

但是,同樣的,辦個組織講倫理,收手續費是否附和倫理呢?

這不是專業而是市場經濟和政治權利問題。

聚沙成塔,有些人聚集的多了自然就有權力。有權力自然帶來經濟利益。

4樓:祝曉

這是一種商業行為,並非心理諮詢專業行為,所以不適用於心理諮詢的倫理規範。

心理諮詢專業行為,是在心理諮詢關係中產生的。而這個行為,是諮詢師跟醫療機構的的商業行為。

5樓:心理諮詢師世林

看到題主的問題,雖然了解的不是很全面,還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回答一下,也期待題主多補充下客觀事實。

在我看來,主要是關於諮詢倫理方面和諮詢原則方面的「違背」。

第一,「不求不助」的原則。

心理諮詢是乙個主動的過程,沒有諮詢師追著來訪者說「你來吧,你用心理問題,我給你做諮詢。」,同理,醫療機構把來訪者介紹給諮詢師,是有被動的感覺,是醫療機構覺得來訪者可以進行心理諮詢,這是醫療機構的需要,而並非是來訪者的需要;

第二,保密性原則。

醫療機構把來訪者的相關情況給到諮詢師,這看起來好像是在沒有經過來訪者的同意的乙個過程,這就侵犯了來訪者的隱私。如果醫療機構把諮詢師介紹給來訪者,這就讓來訪者去選擇了,這種就不會違背洩露來訪者個人隱私的原則了。

第三,理解支援原則。

這個原則的違背有些牽強,看起來是為了來訪者的健康成長負責,只是這是有意圖甚至是有目的的,這個就是對諮詢倫理的違背。

暫時考慮到了這麼多,期待對您有幫助~

6樓:胡嬋嬋

如果只是介紹來訪者,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例如你在某些網路平台從業,你也需要從諮詢費用中扣除一定的費用給平台。扣除一些中間費用,難道不是很常規的事情嗎?

你所說的介紹是帶著惡意性質的介紹嗎?希望題目詳盡一點。

而且我不太理解什麼叫做介紹中介。例如原先的來訪者介紹,或者同行介紹,這些都是介紹,如果你感激介紹人,給予感謝,我覺得也是正常的,只要你的諮詢是合乎倫理,你的諮詢是認真且靠譜的,那有何關係呢?如果是專業的中介機構,給你介紹來訪者,你們有一定的協議,個人覺得只要諮詢本身沒有問題,那這個跟是不是中介機構介紹的,沒什麼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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