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沒有自殺的權利?

時間 2021-05-06 03:45:46

1樓:談典看法

作為律師,談談幾點。

有人說,既然沒有選擇如何出生的機會,那總得給人選擇如何死亡的權利吧。

只是,自殺後,親人會因此悲痛。而在法律上,自殺可以,但是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即便自殺死亡了,也仍然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是這個責任轉移給了他人。

如果乙個人讓別人協助自殺,不管死沒死,幫忙的人都涉嫌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乙個人自殺的過程中,對別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了傷害,要是自殺的人沒死,可能涉嫌犯罪,要是因此死亡,他的遺產會被用來賠償受害者,他的繼承人可能分不到遺產。

乙個人選擇結束生命,一定是經歷了深深地絕望和痛苦。我們在情感上報以同情,或者議論紛紛。只是,生命本身的解脫,也是把新的問題留給了最愛他的人。

2樓:

其實……在我看來,人是有選擇出生的權利的,只是有限。也有選擇死亡的權利,仍然有限。

我認為「人有選擇出生的權利」,因為當初辛苦成為乙個卵子,不惜一切代價、不擇手段地跑贏了人生第一次競賽,成功變為乙個受精卵,就是一種選擇。

但很多人會說「人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因為命運不公,無數人就是在受苦受難,被剝削壓迫。我也不認為他們的觀點有錯,因為人的出身和原生家庭,還真不是自己選的。這也側面體現了人所能掌握的權利是多麼的有限,時刻受到周遭的束縛。

對生活和人生徹底失望,是否有選擇自殺的權利呢?我認為是有的。但依舊無時不刻受到束縛,不論這種束縛以什麼形式呈現。

這可能算是一種平衡。

3樓:迷惑的肉桂阿姨

出生不由得自己,難道死還不由得自己嗎?所謂「不要自殺」只是一些世俗所謂珍愛生命之類的話吧,只不過是對不起父母,但是怎麼對待自己的生命,還是得自己說了算,想要自殺也是自己的權利,想自殺的人,活著也沒意思。怎麼對待自己,是你個人的權利,若是真的迫不得已,對生活充滿絕望,自殺是最好的選擇

4樓:天地良心

沒有!生命神聖不可侵犯,生命至高無上!

生命只有時間可以剝奪。我們只有維護,呵護,守護,保護的權力。

其實,人類真正的敵人是時間!

沒錯,世界上一切的一切,都因時間而存在,同樣因時間而毀滅。

或許,人類科學的探索能力突破這片天空時,或許可以擺脫時間的魔咒。從此人類能夠實現永生。

5樓:

有一天,我去世了,恨我的人,翩翩起舞,愛我的人,眼淚如露。第二天,我的屍體頭朝西埋在地下深處,恨我的人,看著我的墳墓,一臉笑意,愛我的人,不敢回頭看那麼一眼。一年後,我的屍骨已經腐爛,我的墳堆雨打風吹, 恨我的人,偶爾在茶餘飯後提到我時,仍然一臉惱怒,愛我的人,夜深人靜時,無聲的眼淚向誰哭訴。

十年後,我沒有了屍體,只剩一些殘骨。恨我的人,只隱約記得我的名字,已經忘了我的面目,愛我至深的人啊,想起我時,有短暫的沉默,生活把一切都漸漸模糊。幾十年後,我的墳堆雨打風吹去,唯有一片荒蕪,恨我的人,把我遺忘,愛我至深的人,也跟著進入了墳墓。

對這個世界來說,我徹底變成了虛無。我奮鬥一生,帶不走一草一木。我一生執著,帶不走一分虛榮愛慕。

今生,無論貴賤貧富,總有一天都要走到這最後一步。到了後世,霍然回首,我的這一生,形同虛度!我想痛哭,卻發不出一點聲音,我想懺悔,卻已遲暮!

用心去生活,別以他人的眼光為尺度。愛恨情仇其實都只是對自身活著的,每一天幸福就好。珍惜內心最想要珍惜的,三千繁華,彈指剎那,百年之後,不過一捧黃沙 。

6樓:愚潛

這個問題不可怕,回答卻顯一邊倒的態勢,才是可怕。

當然,相信知乎的大部分使用者是未生育的年輕人,只享受父母的愛,卻從未想過奉獻對兒女的愛。

未知,則無所畏。年輕人,總受長輩們的壓制下生存,他們以為世界不應存在壓制,只需要自由則可。高呼自由萬歲!

風箏之飛,豈是自由之故?

梅之傲雪,難道不苦?

坎總要咬牙過去,而成昇華之基。沒有苦難,則豈有成長?難道當我們歷劫苦難時,奮然想起「自殺」權利,而斷然離場?

一場電子遊戲,眼見要輸了,就把電源關了?

一場球賽,眼見要輸了,就憤然退場?

這種窩囊行徑,不以為可恥,卻美其言為「權利」,豈不可笑?!

7樓:尾翼穩定脫殼穿甲

社會整體勸阻成員的自殺行為本質是一種對於退出機制的限制。在現行體制中既得利益群體需要處於利益鏈條下游的個體持續勞動消費生育以延續現行體制。如果不勸阻/嚇阻自殺行為,那體制就會因為不斷有成員退出而無以為繼。

這與社會本身姓資姓社沒有關係,因為社會主義也符合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

8樓:Urognis

沒有。人在任何情況下的自殺都是不正當的,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這種權利。

有權利必定有選擇的自由,並且這種選擇完全正當;但是有自由不一定有這樣做的權利,這樣的選擇也不一定正當。例如,你擁有財產權,那麼你就擁有支配財產的自由,你的錢想怎麼花就怎麼花,而且你對你財產的支配和使用完全正當。你擁有到大街上到處砍人的自由,但是你不可能有這種權利,到處砍人必定是不正當的。

同理,你如果擁有自殺的權利,那麼你不僅擁有自殺的自由,並且你的自殺是正當的。那麼自殺真的是正當的嗎?

在一種最抽象的意義上,人是自由的存在者,而非乙個被外在環境所支配的物體,並且這種自由是絕對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有這種自由。例如別人用槍指著你,說不給錢就斃了你,此時你仍然具有不給錢的自由,哪怕這種自由是抽象的。你可以跳樓,可以砍人,可以到處做惡,是的,你連這種自由都有,但是這正不正當,你應不應該做這些事,是另外乙個問題。

自由在於選擇,選擇必然帶來責任。你是自由的存在者,你不斷地進行選擇,所以,你也因此必須為你的選擇負責。只有自由的東西有責任可言,不自由的東西沒有責任,一塊石頭單純出於自然原因掉在頭上,把人砸死,這是單純的意外或不幸,沒有誰要為此負責;但是假如這塊石頭是被乙個能夠進行自由選擇的人投出,那麼這個人就必須為此負責。

在具體的行為中,你必須對你的自由選擇的後果負責,沒有任何人,任何外在環境與事物幫你負責。你因為激動殺了人,你也同樣要為此負責,因為你當時可以選擇克制,但是你沒有;其他人的慫恿,之前發生了某些不愉快的事情,這些都無法讓你推脫責任,因為你也有選擇是否被它們決定的自由。

在行為中,你總要為你的選擇負責。這最終是在為你自己負責,因為你所有的選擇都出於你自己。你選擇學習,或者你選擇放縱,你選擇堅持工作,或者選擇辭職,這都是出於你自己的選擇,所以你不僅要為這些具體的選擇的具體後果負責,而且你還總是對你這個存在者本身負責。

對自己負責,這是最終極的責任,先於一切行為中的具體責任。「作為乙個自由存在者而存在著」是你做出一切自由選擇的根本前提,這個前提是不能也不可能動搖的。

當你試圖自殺時,你在想什麼?你在想,你由於各種各樣的外在原因,你想讓自己不存在。這是乙個出於自由的選擇,你是否自殺完全由你自己決定,所以你必須為這個選擇的後果,進而是為你自己負責。

但是,這個選擇恰恰是否定自己作為自由存在者的存在,進而,這個選擇本質上是在用自己的自由否定自己的自由。你試圖用你的自殺逃避你的自由,你把自己貶低為個被外在環境所決定的物體,你不想自由了,可是,連這種貶低,這種逃避其實都是出於你的自由選擇。這個選擇本質上是徒勞的。

但是,自殺後,自己不存在了,於是你就似乎可以不為你先前的選擇,以及自殺這個選擇負有責任了。這樣,自殺似乎就是一邊承認自己的自由卻一邊又否認著對自己的責任。

可是,乙個人應該否認對他自己的責任,這個終極責任嗎?如果你否定你對自己負有責任,那麼你先前的整個人生中,為自己做出的各種具體的自由選擇,又算什麼呢?如果你自身都不是自由的,那你活著的時候,憑藉你的自由享有的權利,有哪乙個是正當的呢?

你如果只是乙個沒有自由的存在者,那你就沒有選擇,沒有任何應然,沒有正當與否,沒有權利。非自由的存在者不享有任何權利,不負有任何責任,不擁有任何自由。你的自殺,就是在否認你作為乙個自由存在者的存在,否認你的根本的自由,進而就是否認你自己享有任何權利。

於是,你的自殺就是向世界宣布:我沒有任何權利!

可是你真的沒有權利嗎?你先前人生中,努力地活著,不斷地奮鬥,你享有你的成果,這難道不是出於你的自由,而且不也是你的權利嗎?你如果自殺,進而認為自己沒有權利,這些行為又有什麼意義呢?

你明顯具有權利,進而,自殺只是一種明顯的自欺欺人,是欺騙自己沒有自由,進而也沒有權利。

最後,如果你宣稱自己有自殺的權利,這意味著什麼?這意味著你宣布:我沒有任何權利,但是我有宣布「我沒有權利」的權利!

這是完全自相矛盾的,是個完全背反的概念,它顯著地表現出,自殺的自我欺騙性。你不可能擁有自殺的權利。當然,你有自殺的自由,但這就像你也有砍人的自由一樣,當你真的這樣做時,你的行為沒有任何正當性。

自殺就是把自己貶低為物體的徒勞自欺。

你的選擇是自由的,所以你要為你的選擇負責;你是自由的存在者,所以你必須為自己的存在負責。於是,你不僅不能主動選擇自殺,而且也不能選擇放縱或者無所事事,因為它們仍然是對你的自由的否定。你必須不斷地為自己設定的目標努力,而不是想方設法地自欺欺人,逃避自己那對自己不可逃避的自由與責任。

你不是乙個被環境決定的物體,你是有尊嚴的自由存在者,你對自己負有道德責任,你必須努力奮鬥,而不是消極等死,乃至自殺。

人自殺的權利嗎?

尹志律師 自殺,好刺人的字眼。自殺,即是自己結束自己的生命。法律無時無刻在強調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生命和財產真是構成了乙個人 個體 的存在全部。然現行法律著裝,不,應該是就規定了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否則會受到法律制裁,含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不贅述法律上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人因自殺還要受到法律制裁...

人有沒有自殺權?

在中國生命權是不可以被承諾放棄的,比如張三得了癌症不想活了就同意李四將自己殺害一了百了。此時如果李四殺了張三,依舊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是他人協助你自殺和自己自殺應當還是有區別的。實務中那麼多自殺未遂的人不也沒有承擔過法律責任。至少在中國自殺不算犯罪。而且從法律目的來看,設定自殺犯罪雖然可能能從一定...

人有沒有無知的權利?

蘇安 我的導師說很多時候無知也是一種幸福。比如大家還不知道女權運動的時候婦女們還是很安心於相夫教子噠,後來越被號召越反叛,越對現在的狀況感到痛苦。當然。一孔之見。我們不知道天空之上的花園的時候,會滿足於腳下的大地。但是當我們知道這些世間的奢侈美好,看到富二代和土豪的紙醉金迷的 幸福生活 更容易產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