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底有沒有摧毀自己不喜歡的東西的權利?

時間 2021-05-29 22:33:23

1樓:巴巴蛇

我覺得這個問題不能單方面考慮,要多方面考慮。

你不喜歡的東西可能別人喜歡,你摧毀了別人喜歡的東西就可能引起戰爭,最終摧毀自己。

往大的說,我不喜歡這個世界,我想摧毀它,然後一大堆人就可能跑來摧毀我,因為我的想法別人也不喜歡。

在面對衝突時,強大的力量碾壓弱小的力量,那權力的合法性自然向強大的力量傾斜,摧毀不喜歡的東西這個權力明顯是不合理。

往小了說,我不喜歡這個玩具,我的把它破壞掉,或者直接燒成灰灰。

摧毀乙個小物件可能造成材料的浪費,可能造成環境汙染。儘管物件的所有權在於個人,但在摧毀過程中也可能對他人造成影響。那麼摧毀自己不喜歡的東西,在微小事件中也可能不是合理的權力。

當然,道理這麼講,但事實又是另一回事。

首先我們摧毀一件事物可能不是因為喜好,具有必然性。那這種摧毀應該受限於題主的提問,應該剔除出去。

其次,摧毀不喜歡的東西這個題目本身,帶著一定的目的性,傾向性,主動性,甚至是侵害性。要明確的就是這種對不喜好的事物進行摧毀的行為是主動行為。無關事物本身存在的價值,全憑行為主體意志而定。

如果僅僅是這樣的定義,我認為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決定是否對自己不喜歡的事物進行摧毀。

但對於個人而言,影響自身情緒,甚至已經對身體和精神造成了傷害的事物,出於保護自我方面的因素考慮。

比如乙個人失戀了,他看到前任留下的物品就會很傷心,那這些事物的存在威脅到了個人的身體健康,那當事人摧毀這些不喜歡的東西是完全合理的。

每個人都有權利對自己的私人物品進行合理處置,但每個人都有義務維護公共安全,保護自然環境。

多重權利相互制約,相互疏通才能和諧共存。權利只有得到節制才不至於氾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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