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沒有自殺權?

時間 2021-05-29 22:44:52

1樓:

在中國生命權是不可以被承諾放棄的,比如張三得了癌症不想活了就同意李四將自己殺害一了百了。此時如果李四殺了張三,依舊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但是他人協助你自殺和自己自殺應當還是有區別的。實務中那麼多自殺未遂的人不也沒有承擔過法律責任。

至少在中國自殺不算犯罪。而且從法律目的來看,設定自殺犯罪雖然可能能從一定程度上降低自殺率,但是生命作為每個人的私產,如果自己都沒有處置的權利,那豈不是說法律剝奪了人的生命,使法律約束下的個體都變得不自由。更何況處置生命權這種行為多數時候並不會對他人權益造成侵害。

自殺不算犯罪就立法而言還是利大於弊的。

2樓:

我們希望有,但是如果有的話,

如果張三說,「你去自殺,你死後我打一筆鉅款到你指定人的賬戶上,我們可以立字據」,

這樣的契約應該被認為在法律上有效嗎?好像不太應該。即使你自殺是完全出於自願,但這件事情不管怎麼說都是張三利用你殺了你,是張三殺了你,對吧。

所以有的時候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我們不能認為人對自己的生命有完全的處置權。

但你要說起來,人連死的權利都沒有嗎?是有的吧。如果你真的想要自殺,沒人攔得住。但是,如果你是因為張三想讓你死才去自殺的,我們也不能讓張三這麼順心如意吧。

3樓:

只有這件事我不想聽什麼羅里吧嗦的心理學。有,絕對有。生不能選擇已經很過分了,死也不行????

生和死明明對等的。而且這種選擇權和父母朋友都無關,更沒有生很偉大,死很齷蹉的說法。

4樓:「已登出」

我認為選擇自己的生死是人應該有的權利。

當然,有權利選擇自殺並不意味著我鼓勵自殺這種行為。

有很多人的自殺想法和行為是衝動性自殺。比方說突然遭遇打擊,在精神遭受創傷沒有完全恢復的時候就選擇自殺,是沒有經過仔細思考和深思熟慮的。或者是在某種特定的情境下,喚起人自殺的念頭,這種自殺都是不理智的,應該被阻止。

然而,相比之下,有很多人的自殺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認為自己在世界上再也沒有牽掛了,認為在世界上活著再也沒有意義了,而且也對自己以後的事情做好了安排,我個人認為這樣的人應該有自殺權。與其痛苦地活一輩子,不如來世重新來過。

我個人非常反對很多人在勸阻自殺者是說諸如你的親人愛人孩子以後怎麼辦這樣的話,我覺得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生死,如果連這點權利也沒有的話,那和思想和行動被控制有什麼區別。

5樓:

作自然人在自然生活中有自殺的權力自殺這個行為只要偷偷摸摸沒有人發現就不會被阻止

但是在法律中自然人不具備自殺的權利所以呢才會有對自殺者的各種救濟

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6樓:「已登出」

我個人認為沒有

因為人的某些核心權利,是不屬於你自己的,比如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等等。

這些權利你擁有,但你無權處置,哪怕是自願都不行。說高大上點,這是天賦人權,通俗的說這就是公共社會為了保證整個社會的正常化所賦予你的權利。

比如,如果你是自願就可以賣器官,那必然有大量的窮人「自願」賣器官,這顯然是不可以的。

所以理論上來說,你也無權處置自己的生命。

當然,如果你非要自殺,其實也沒人能攔你。

7樓:心理諮詢師丁元

因為我的工作會遇到很多患抑鬱而想自殺的人,所以有不少人問我,你覺得人有沒有權利自殺?我通常會反問

三個問題:

1、你的生命是你自己創造的嗎?

2、你是自己把自己哺育長大的嗎?

3、如果有人要傷害你的父母,或者你父母的摯愛,你作何感想?

8樓:廣義大氣

個人認為,人,擁有自殺的權利。但無論何種權利都一定是在某種約束之下才有實施的正當性。

古希臘的斯多亞學派的信條之一,就是人擁有自殺的權利,凡是因愛國,慈善,貧窮,疾病,衰老,皆可自殺。甚至該學派的大師Zeno和Cleanthes都是自殺而死的。

個人的不成熟的想法。人降生到這個世界上,他的肉體是來自於「人」這個物種,根源是自然;他的意識,精神或者說人生經驗,存在的意識是來自於與這個世界,與人所相處的廣義社會的互動聯絡。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他與這個世界簽訂了契約,他與這個世界是平等的。

那麼當他要退出,要離開時,他應該完成他與世界和社會的使命,與這世界兩清。

因一時的悲傷或者自我的安慰而自殺無疑是自私的。雖然自私與無私都是人類定義出來的概念,但被這個世界和社會賦予了一切之後未曾回報的自殺,無疑是對資源的浪費。甚至從物理學的角度上來講,這是一種極大的熵增,加速了宇宙的毀滅。

那麼什麼時候人的自殺才擁有正當性呢?當我無法再回報世界或者我的存在滯礙了社會發展時,自殺便成了一種高尚的行為。

不要懼怕死亡,但也不要嚮往死亡。我們來到這個世界,並未經過我們同意,我們是被動的;我們離開這個世界,也將不經我們同意,我們往往也可以選擇被動的承受。為了崇高的思想而選擇高尚的結束畢竟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9樓:Himmel

如果人是前提的話,沒有。

自殺會導致人這個目的自我取消,如果人的自身存在被取消了,也就無法談起自殺。

(康德,道德形上學的奠基)

10樓:

想起小時候看電視劇集《李衛當官》裡面,快結尾的時候李衛說,「我想當這個官的時候,你們可以不讓我當這個官,現在老子不想當這個官了,我看誰還能逼我當這個官!」

大概關於自殺有沒有權力想到的也是「我想活著的時候,你們不讓我活,現在老子不想活了,我看誰還能攔著我」

11樓:

自殺權是一種「弱權利」。

通常我們所講的法律上的權利,都是「強權利」,其特徵是:你可以行使它,別人不可以干涉它,干涉它要付出法律上的代價。《憲法》、《民法總則》中規定的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等,都屬於此類。

而「弱權利」不屬於法律範疇,屬於倫理學或哲學範疇,其特徵是:你可以行使它,別人也可以干涉它,干涉它不需要付出法律上的代價。單純行使「弱權利」並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弱權利」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自殺為例,法律不懲罰自殺者(包括自殺未遂者),但也不懲罰阻止自殺者。

罷工權在中國也是一種「弱權利」。

12樓:femye

理論上講,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就有這個權利。

那麼法律有沒有禁止自殺呢?

以我的刑法老師的觀點,故意殺人罪中的殺人是包括自殺的,也就是說,並沒有給你自殺的權利,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你沒有資格結束別人的,也沒有資格結束自己的。

所以,幫助別人自殺,也是可能觸犯刑法的,不過要依情況而定。比如動手將別人推下樓,把人勒死,哪怕對方已經同意,也一樣要負責。但如果只是幫忙買安眠藥,幫忙遞刀,這是不需要負責的,畢竟你給他,他還可以選擇不死,這種情況不能過分苛求。

那麼既然沒有這個權利,自殺的人是不是要受罰?

刑法理論,不可能乙個人即是加害人又是受害人,如果哲學點說,他的死亡同時已經抵消了他的罪過。。所以沒辦法再擔責了。

我覺得老師的說法是非常符合刑法理論的。

至於從道義上看乙個人能不能決定自己的生死,那就不是法學理論的事了。

13樓:煎蛋

從權利的特點上來講。首先,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離的,馬克思也曾說過:「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

」但對於選擇放棄生命的人來說,他們沒有也無法承擔相應的義務。任何權利的實現總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當人無法承擔其義務時,自然就沒有相應的權利,由此推出,自殺不是人類的一種基本的權利。其次,作為權利,需要滿足以下四要素:

1,主體的行為意志自由2,對主體有利益可言,3,社會評價的認同、允許或肯定,4,得到社會的確認及保障,但眾所周知,自殺的行為社會並不認可,也不會保障人自殺的權利

14樓:vanmiku

人只有自殺自由,沒有自殺權。

什麼叫做權,是可以被剝奪的東西,也是需要國家機器來保障的東西。

你自殺被救了,是無法追責的。而且基本上沒什麼辦法阻止你自殺。

所以人只有自殺的自由,權利嘛,應該就不是了。

15樓:

從法律角度來說,沒有。

簡單舉例,從刑法來看,教唆、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根據共犯從屬性原理倒推,主行為自殺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只是不負刑事責任(依據最新的違法、有責二分理論)。

綜上,沒有自殺權,自殺亦屬於違法行為。

16樓:Calon

有在個人主義者看來,人有處置自己生命的權力,這是人最基礎的權力之一,優先於法律和社會的存在。

如果沒有處置自己生命的權力,或者處置自己生命有其他前提條件,比如經過法律許可,或者社會認可,相當於人的生命不屬於自己,而屬於其他個人或集體。

生命屬於他人,等價於人是他人的奴隸。

因此在個人主義者看來,人有自殺權。

如果你是集體主義者,預設集體權力優先、凌駕於個人權力之上,相當於在生命議題上站在奴隸制一邊,結果自然也就顯而易見,奴隸主說有就有,說沒有就沒有。

17樓:Luyoung

沒有。玩過王者榮耀的人應該都知道,遊戲中是不能退出遊戲的,否則會受到警告甚至處罰。

有人說,契約具有退出機制,人具有退出契約的權利,哪怕是人和社會的契約。假設社會如果沒有解決某人的溫飽問題,那麼就是社會違背契約在先,某人就可以違背契約。

這種觀點首先假定了當今社會必須解決每乙個人的溫飽問題;假定了此契約與某人自殺與否的必然關係;假定了某人只有社會契約這乙個契約。

這種看法我認為是邏輯混亂的。觀點如下:

假設社會必須保證每乙個人都能吃飽,現在有乙個人沒有吃飽,這個人不自殺。你了解了這件事之後,認為社會違反了契約,那你為什麼不去自殺?可見,你把自殺與社會契約的違背繫結了。

假設社會和你之間建立了不止乙個契約,還有契約B。現在社會違背了契約A,那你是否會因為這個,而終止與社會所有的契約?例如,終止「公共廁所」契約。

人是乙個特殊的存在,它不僅僅有著具象,還有著高度抽象的性質。人是一切關係的總和,而關係是雙向的,自殺則強制性終止了所有的關係,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利益。這些關係包括:

父子、朋友、師生、兄弟姐妹等等美好的關係。如果你強制斷掉了這些關係,他們一定會是難過的。所以說,自殺的人往往都是自私的無情的。

這比搶劫罪還重!如果你要自殺,請仔細思考這些問題。

如果你要打算自殺,請花費10年左右的時間終止與所有的關係。然後自殺,這沒有契約的違背,也沒有法律、道德的違反。也沒有難過、沒有眼淚。

總結:強行終止所有關係是自私的、懦弱的、無情的、違法的行為;

契約的違背與自殺的關係就像你的頭疼和你的腳趾頭的關係一樣。

人有沒有自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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