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洞穴奇案福斯特法官的觀點,見下?

時間 2021-05-12 13:29:01

1樓:普崔塞德

1.站在他的立場上,他認為法律應當是良善而全知全能的,也就是說一部好的法律不會有道德上的缺陷或者讓人覺得有不公義的地方,如果一部法律機械而不加區分的將某一類行為定性為犯罪,那麼這種抽象歸納是不合理,不可取的。

2.但是,這個問題吸引我的地方在於我會如何看待這個虛構的案件。一方面,我印象中美國是程式法國家,應該由陪審團來對是否犯罪做定性才對呀~另一方面,我覺得法官必須承認法律不是全能的,法律是有缺陷和漏洞的,這樣才不會陷入邏輯悖論也就是這個虛構的案件陷阱中。

3.首先,如果法官推定法律是完美無缺的,那麼法官在適用法律中就必然會得出同一結果,不會有爭議。而這個案例本身的可爭論,反而證明了法律並不是完美的,至少不能完美的解決法律適用問題。

4.其次,如果乙個法官可以判定法律是否完美,那麼這個法官必然凌駕於法律之上,既然如此,那麼反而證明法律既不完美,也沒有存在的必要。

5.再者,就這個案件本身,我覺得還上公升不到法律難以適用的地步。很簡單,在案例中,真正被侵犯的是生命權而不是生命的個數。

也就是說,在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的本質是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這一行為)而不是死了多少人(這一後果)。因此,殺乙個人和殺一萬個人是一樣的,死五個人和死乙個人也是一樣的,並不能得出為了讓四個人活下來就必須殺掉某乙個人才正當的類似結論。

6.之所以很多人迴避這類問題,是因為現實中我們很容易把生命這種無價物和有形的財產聯絡在一起,比如一條人命可以獲賠100萬,那麼顯然五條人民比一條人命值錢。又好比,在刑事犯罪中如果殺了乙個人,有可能苟下來(無期什麼的),而殺多了人,大家都知道死定了,肯定要殺頭。

但其實人的生命不能這樣衡量…

7.最後,我覺得承認法律不完美是必須的,就好像乙個人必須有勇氣面對挫折和失敗。但法官不能因為法律有缺陷,就不敢適用法律,這是極端錯誤並且會導致一系列混亂的原因。

個人認為,適用有缺陷的法律,也好過相信自己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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