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贈與合同被視為諾成合同?

時間 2021-06-03 09:16:24

1樓:謝健律師

提供個人的乙個看法。如果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即意味著贈與人交付贈與物是作為贈與合同成立的要件,那麼這樣就存在乙個問題,對於不附義務的贈與,如果將交付贈與物作為成立要件,那麼贈與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都無權利義務內容,是乙個無內容的空合同,這樣無意義。

2樓:Mars

1、不能濫用任意撤銷,是有一定的條件才可以任意(無損失)撤銷。所謂任意撤銷題主以為必須是無損失的,實踐中,如果受贈與人的信賴利益被證明產生了損傷,贈與人一樣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贈與包含了一諾而成的意思,這是法律對社會社交習慣的適應,保護了受贈人合理合法的期待利益,既然有期待利益,就應當視為一諾而成而非實踐。(在擴張效應裡,贈與合同在受到公證後延展了公信力邊界,使得任意撤銷權消滅;對於公益組織的贈與也擴充套件了贈與合同的公信力邊界)

3、所謂任意撤銷其實並不正確,由於受贈人沒有與贈與人相符的付出,也就沒有對等義務,在撤銷之時贈與人對受贈人賠付對等義務的損失為0,也就是無損解約。但是由1可知,特定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

綜上,如果贈與為實踐合同,將無法保證受贈人的信賴利益,也無法保證具有公益性的組織在被承諾捐贈時所產生的社會公信效果。因此贈與的諾成性在相對人是社會公益性組織的時候最大化,贈與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現在,作為諾成合同的贈與合同,一方面最大化保證公益贈與行為,一方面差別化保障受贈與人的信賴利益(對價保護),一方面對無需保護的受贈人不予保護(實際上也就是和實踐合同的最終結果價值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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