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同一法律關係

時間 2021-10-26 21:29:05

1樓:綠房兮翠蓋

其實解決這個問題用不到同一法律關係這個要件。

懸賞廣告法律關係中,報酬請求權(債權)之發生是以應募人完成特定事項為前提。在乙個尋找遺失物的懸賞廣告中,該特定事項並非拾得人取得了遺失物的占有,而是拾得人交付了遺失物。因此,在拾得人僅取得占有而未交付時,即使他告知了廣告人自己的占有,報酬請求權也尚未發生,即不存在到期債權,拾得人自然也無法主張留置權。

2樓:百姓

拾得人基於無因管理而可以臨時性的合法占有兼有權占有拾得物,但並無長期永久性合法占有兼有權占有的權利,因為法律給拾得人施加了尋找失主及交公的強制性法律義務,一旦當拾得人找到了失主(無論是否存在懸賞廣告),在依法獲得必要支出費用後,其臨時性的合法占有兼有權占有的期限就結束了,若失主同意其繼續持有或占有,視為成立了保管關係,其就基於保管關係而有權占有拾得物,若其拒絕失主的返還原物要求,其即統一變為了無權占有。至於懸賞廣告中互為對價的支付與交付中的「交付拾得物義務」,實際上已違反了已經在先存在的關於拾得物返還義務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因此,因懸賞而交付拾得物的承諾屬區域性無效,也就是說,即使假設失主不支付賞金,拾得人也有返還原物的強制性法律義務(當然,若拾得人拒不支付拾得人在無因管理期間已經發生的必要支出費用的話,拾得人還是有權留置的,因為必要支出費用本來就是無因管理法律關係中的對價,這與將賞金作為對價的懸賞法律關係分屬兩個不同法律關係。)。

因此,賞金支付問題,可以理解為一種以返還了原物為發生條件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雖然不能通過留置拾得物的形式獲得額外救濟,但仍然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依法獲得應得之賞金。

拾得物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與懸賞廣告合同法律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而且存在著客觀上先後的因果關係,存在著內部互相制約的關係,而事實上,不限於該兩個法律關係,在任何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中,對留置權有無的判斷,都應當在各自的法律關係中分別作出評價,並審查兩者有無牽連或制約關係,才能準確作出。

3樓:愛是軟弱

我是這樣理解的。

你要清楚留置權的成立要件,其中包括債權人必須是合法的占有該留置物,留置物也必須是基於同一合同關係而產生的。

首先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他並不是合法占有的,因為中國不承認先佔,對遺失物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拾得人不能行使留置權。

其次,懸賞人和拾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僅僅是拾得遺失物和支付報酬,僅此而已。遺失物本身並不是基於這個懸賞廣告而產生的,所以不是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根本沒辦法留置。

這個法律關係應該如何確定?

法隨法行 條件太少。應該探求三方真實的意思表示。A向B匯款400萬,沒有借條,但B向A付了三個月利息,有簡訊記錄。民間借貸為實踐性合同,有匯款紀錄 利息簡訊 c的借條,a與b為借貸法律關係。同天,B將錢轉匯給C,並由C出具借條給B。b與c為民間借貸關係。在A的催討下,B帶C至A處,由C寫了張借條給A...

法律主體 法律關係主體和會計主體的區別

在把 會計主體 與 法律主體 進行比較的時候,我覺得有人容易混淆是因為二者都使用了 主體 這個詞,但 會計主體 的主體和 法律主體 的主體其實具有不同的含義。會計主體 是會計基本假設之一,作出這種假設是為了劃定會計確認 計量和報告的空間範圍,根據不同的需要,劃分出不同的會計主體,然後對劃分的特定會計...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均由法律規定嗎?

先上結論 不是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也就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形式的社會關係,說白了就是應當承擔什麼義務享有什麼權利 那麼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都由法律規定嗎?很明顯我們可以想到合同法律關係,因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意思自治原則,這一原則說明法律在一定限度內尊重雙方民事主體的約定。即除了法定還可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