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擔保人已過擔保期間,無需承擔責任?

時間 2021-07-15 11:07:13

1樓:law-shen

根據陳述總結一下,您母親為借款提供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未約定保證方式,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個月後,債權人以訴訟方式向債務人及保證人主張權利。

關於保證方式,根據擔保法19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本案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請注意,民法典草案對此作出重大變更,未約定保證方式的,推定為一般保證,但民法典仍處於草案階段,不能適用,但代表未來保證方式推定的方向。

關於保證期間的期限,根據擔保法26條第1款:「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本案的保證期間應為6個月,即自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

關於保證期間屆滿的後果,根據擔保法26條第2款:「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定,債權人於2023年8月以訴訟的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在訴訟中,其不能證明已在2023年7月14日之前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保證人免責。

儘管債權人通過訴訟方式主保證人承擔責任時,表面上已超過保證期間,如其能證明已在保證期間內主張過權利,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4條第2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從債權人主張保證責任時起(待證明),保證期間失去作用,訴訟時效登場,債權人2023年8月起訴,訴訟時效中斷,2023年1月3日再次起訴,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恐怕難逃承擔保證責任。

通過陳述可知,借款本金15萬,借期半個月,利息1萬元。

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年化利率未超過24%的,借款人應當依約支付。當事人約定超過24%不到36%的部分,已經支付的有效,尚未未支付的,債權人無權要求支付。

當事人約定超過年利率36%部分,無效,無需支付,已支付的應按照不當得利返還。這就是民間借貸中所謂的兩線三區政策。

借款本金15萬元的利息尚未支付,按照上述規定,最高年利率應為24%,折合到每個月應為2%,折合為半個月應為1%,本息合計應為15萬元(本金)+15萬元*1%=151500元。各方在借條中約定還款16萬,意味著利息為1萬,已經超過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超過151500元的部分,債務人可以違法法律規定不應支援進行抗辯。保證人也可以援引該抗辯,即便債務人不主張的,保證人亦有權主張。

綜上,保證人可以否認債權人向其主張過保證責任,並提示法庭債權人對該問題應當舉證,如債權人不能證明,保證人免責。如債權人能證明曾主張過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援引利息過高違法的抗辯,減輕保證責任。

以上答覆,供參。

被擔保人無力償還房貸,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償還了房貸,那房子歸誰所有?

等風來V 座標上海 目前市面需要擔保人的貸款產品很少,一般需要擔保人的銀行都是 浙系銀行 各大銀行擔保貸款大多都已經暫停了目前還在做需要擔保人的銀行是 泰隆銀行 主要做的是企業法人貸,需要找1 3個人為自己做擔保人,並且要求上海有房,或者上海人,才能有資格為別人擔保,至於房貸還需要擔保的第一次聽說。...

擔保人如何維護權益?

糖小堆兒 似乎沒辦法維護權益,因為擔保人的法律義務就是如果舅舅還不了錢你們就得替他還。擔保人是法律義務,不是隨便說一句我給他擔保,回頭又不想承擔就能不承擔的。當初答應做擔保,就應該做好承擔擔保人要承擔的責任的準備。銀行動不了抵押的宅基地,只能找擔保人,別的擔保人沒房產,就只能找有房產的擔保人,這沒啥...

共同擔保中,擔保人如何償還債務?

共同擔保 同一債務存在兩個以上擔保的情形。主要包括共同保證 共同抵押和混合擔保。知乎使用者 簡析共同抵押的效力?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以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範圍和彼此之間能否追償為標準,共同擔保分為 一 按份共同擔保 各擔保人同時與債權人約定了其各自承擔擔保責任份額的共同擔保。1.債權人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