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擔保中,擔保人如何償還債務?

時間 2021-06-16 10:03:01

1樓:

共同擔保:同一債務存在兩個以上擔保的情形。

主要包括共同保證、共同抵押和混合擔保。

知乎使用者:簡析共同抵押的效力?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以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範圍和彼此之間能否追償為標準,共同擔保分為:

(一)按份共同擔保:各擔保人同時與債權人約定了其各自承擔擔保責任份額的共同擔保。

1.債權人只能請求各個擔保人在約定的份額內承擔擔保責任;

超過約定的份額,擔保人無擔保責任。

2.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其他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追償

(二)非按份共同擔保:各擔保人未與債權人約定其各自承擔擔保責任份額的共同擔保。

1.內容

(1)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乙個擔保人在其擔保範圍內對全部被擔保債權承擔擔保責任。

(2)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能否向其他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追償,依照《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3條的規定處理

2.非按份共同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相互追償的規則

(1)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非按份共同擔保的,原則上,第三人對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其他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不享有追償權(即不得請求其他第三人分攤)

(2)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非按份共同擔保的,僅限於以下三種例外情形,第三人對債務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才有權對其他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追償(即有權請求其他第三人分攤內部份額)。

①內部分擔份額的確定規則: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內部分擔份額均等。

②在這三種例外情形中,第三人行使追償權的順序(即「是否應當先向債務人追償」),也有不同

A.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第三人,無須向債務人追償,即可直接向其他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追償

B.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第三人,應當先向債務人全額追償;

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才能按照內部分擔份額比例向其他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追償

C.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乙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此種情形,按照法律規定亦成立連帶共同擔保)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第三人,應當先向債務人全額追償;

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才能按照內部分擔份額比例向其他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追償。

1.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同一債務有2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受讓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行為系承擔擔保責任。

受讓債權的擔保人作為債權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該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相應份額的,依照本解釋《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參考:《民法典》第699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乙個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糾紛案件時,可以適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條、第七百條、第七百零一條、第七百零二條等關於保證合同的規定。」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3條第一款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扭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3條第二款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乙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3條第三款規定:「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人安合和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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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乘風破浪

正常是一半的責任但是現實是借款人不還,擔保人不全還,還是不會消賬的。做什麼千萬別擔保,有多大能力辦多大事。現在最不值錢的就是借款人的承諾,因為承諾不當錢。

4樓:中龍城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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