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什麼意思?看了很多法條和解釋還是不懂。。。求大神舉例解釋。。。。。。?

時間 2021-07-01 00:49:05

1樓:法律民工

簡單而言可以理解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訴訟時效制度就是法律為權利人行使權利設定了乙個時間期限(三年),在這個時限內權利人如果沒有主張過自己的權利,那麼期限屆滿後,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該項權利,有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舉個例子,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約定2023年5月1日還款,那麼在2023年5月1日之前,李四在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權利要求張三還款的。

1.2023年5月1日到來,張三向李四返還10萬元借款,那啥事沒有;

2.2023年5月1日到來,張三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款,李四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三還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認定張三欠李四10萬元未還,法院會依法判決張三向李四還錢。

3.2023年5月1日到來,張三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款,李四也沒吭聲地過了三年,期間沒有向張三主張過自己的權利。到了2023年5月1日,李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三還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法院認定張三欠李四10萬元未還

(1)如果張三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那麼法院會依法判決張三向李四還錢。

(2)如果此時張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說「這錢我不用還了,他這三年都沒有來找我要過,已過時效了」,那麼法院會判決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此時就是訴訟時效制度發揮的作用,當對方提出訴訟時效屆滿(時間已過)且抗辯成立,該項權利就不會得到法院的保護。

一般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在上例中,就是借款到期之日,也就是張三應當還款之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顧名思義,訴訟時效中斷指的是發生某些特定事由時,訴訟時效會斷開,之後重新計算。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拿上面的例子來說,2023年5月1日到來,張三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款。2023年12月31日當天,李四向張三催收還款或張三向李四做成還款承諾「保證還款」或李四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發生中斷,中斷之後從2023年12月31日起,重新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

前面已經說過,當訴訟時效經過債務人提出了訴訟時效的抗辯,該項權利就不會得到法院的保護,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會被法院駁回。

此時張三和李四之間的債務就會變成自然之債。

如果張三願意還,那自然是沒問題的。

如果張三不想還了,並提出了訴訟時效的抗辯,那麼法院也不會支援李四的訴求。

如果張三還了錢之後又反悔,以「訴訟時效屆滿,這筆錢李四理應拿不回」為由向李四主張退還,法院也不會支援。

訴訟時效制度只是減少了「偷懶的權利人」通過法院獲得救濟的可能,但是雙方自願履行債權債務,則與訴訟時效無關,法律不會干預。

可以說「欠債還錢」,有時候也不是那麼「天經地義」。

2樓:康怡安久

司法者要面臨這樣乙個問題。時間的經過與查清事實的成本成正比。而且一些過於久遠的事實是無法查清楚的。

這種情況下,強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來推定法律事實,往往與真實情況出入很大,有損司法的嚴肅性。另一方面讓債務人無限期的留存債務履行的證據,隨時準備接受債權人的追索,也不合理。基於對司法權侷限性的合理認識,立法者對司法權的範圍作了限制,超過一定時間的債權將不會得到司法權的救濟。

這個時間就是訴訟時效。由於訴訟時效減輕了債務人的舉證負擔,且民事訴訟中債務人對訴訟標的有處分的權利,因此只允許債務人主張,法院不能直接援引。

訴訟時效就是債務人己經到了還債的時間,如果債權人長時間不向債務人要債,並留存新的證據,則司法權不再給債權人提供救濟。債務將變為不受司法保護的自然債務。這個時間中國民法典是三年。

3樓:ZS法律諮詢負責人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4樓:秋暝

基於上面網友的回答,如果超過訴訟時效,B起訴A還錢,A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判決駁回B的訴訟請求,如果A沒有提出抗辯,人民法院是要進行裁判的我最近也在看這個

5樓:傻子吹的風

訴訟時效就是起訴能贏的時間段。A欠B的錢,約定14年6月還清,到了14年6月,卻沒有還,這時就有2年的訴訟時效,一直到16年6月以後,B如果才對A起訴要求還錢,就超過訴訟時效了,法院不支援。

這是我在網上找的別人舉的例子,我也正在學習這一點,共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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