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幫另另乙個人b從監獄裡越獄出來,而b如果沒越獄本來到最後判的是無罪的,那麼a和b是否構成犯罪?

時間 2021-06-19 03:38:22

1樓:陳之皓

確實是個爭議問題,個人認為脫逃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強制力,所以理論上有罪與否不影響脫逃行為構成犯罪的認定。但是從另外的角度看,本來對無罪人員的羈押行為就是要進行國家賠償的,脫逃了不還給國家減輕損失麼(抖個機靈,其實追捕脫逃人員過程肯定也有其他不必要的警力支出

貼乙個其他人回答,比較詳細:

無罪被羈押的人的脫逃行為是否構成脫逃罪

所謂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從獄中逃走的行為。可見構成脫逃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脫逃罪在客觀表現形式上所實施的行為體現在對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的危害。那麼,被錯誤關押的無罪人員能否成為脫逃罪的主體,筆者認為應分兩種情形予以區別對待:

1.無罪者單獨實施。

刑法理論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儘管被關押的人是無罪,但他可以依照法定程式通過申訴進行解決,而不能擅自脫逃,如果允許採取脫逃的方式,無疑會給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造成危害,由此得出的結論便是無罪脫逃者也能成為脫逃罪的犯罪主體;第二種觀點認為,無罪被羈押的人從獄中脫逃,由於犯罪行為不成立,無論是否給予處罰,其本身都不構成犯罪,否則就與刑法的實體處罰內容相矛盾,由此得出的結論是無罪脫逃者不能成為脫逃罪的犯罪主體。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其理由是:一是該脫逃者本身不是犯罪者,不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脫逃罪的主體範圍,因而不構成脫逃罪;二是無罪者脫逃雖然從客觀上也是妨害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的行為,但行為人在主觀上與有罪者脫逃指向的客體是不同的,有罪者脫逃的目的在於逃避羈押或刑罰;而無罪者脫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無辜的懲罰,是對錯誤司法行為的反抗。因此,無論是已決犯還是未決犯,如其被羈押的罪名最終確定不成立,其從監管場所或羈押途中脫逃的行為,都不構成脫逃罪。

2.無罪者與其他人共同實施。無罪者與其他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共同實施了脫逃行為,是否構成脫逃罪,筆者以為應分兩種情況予以認定:

(1)如果行為人與共同脫逃的人沒有共同的脫逃故意,而是趁監管不嚴或者趁他人脫逃之機而參與其中一起脫逃,由於行為人不存在脫逃的共同故意,這種脫逃行為,其前提仍然是無罪,因此不能以脫逃罪處罰。

(2)如果行為人具有與他人脫逃的共同故意,無罪行為人雖然不單獨構成脫逃罪的主體身份,但無罪者與有罪者共同脫逃,形成了有罪脫逃的共同故意,也就是刑法理論上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雖然不能單獨構成某一犯罪,但無身份的人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共同構成某一犯罪。無身份者與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犯罪,可以成為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脅從犯或者從犯,還可以成為主犯或首要分子。所以,行為人若與有罪者共同故意脫逃,可以構成脫逃罪的共犯。

(作者單位:重慶市大足縣人民檢察院) 張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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