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糾紛中,醫調委可以接受患方的申請委託國家級司法鑑定機構做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嗎?

時間 2021-06-09 02:39:09

1樓:袁敏

我可以明確告訴你,不可以。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機構機構有三種途徑,一是雙方共同委託,前提雙方對所有提交鑑定的醫療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二、可以通過醫院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一般是醫政科;三、司法機構委託,前提是鑑定機構在法院的庫里。

2樓:

不可以,要雙方共同委託或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鑑定。

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鑑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也可以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託鑑定。

《江蘇省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在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的,應當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

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過程中,醫患雙方對選擇醫療損害鑑定機構協商不一致或者雙方都要求隨機選擇的,應當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隨機選擇。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選擇不受地域限制。

第九條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委託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優先選擇與案件審理要求相適應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一)法醫臨床鑑定或者法醫病理鑑定業務通過國家級資質認定、認可;

(二)相關專業具有五名以上高階技術職稱的司法鑑定人,其中至少兩名具有法醫專業高階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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