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怎麼判?

時間 2021-06-08 03:10:44

1樓:潘潘的潘潘

還好你沒有匿名

匿名我看都不會看

案件怎麼判,問題太大

只能幫你分析分析,案件怎麼判上訴那是合議庭的事情,沒聽說最高院的三個過問嘛,呵呵

2樓:破道之白雷

不了解事業單位的體系。不過以乙個一般人的視角看,既然是沒有實際開除而保留了處分。被處分人有異議,那就恢復實際開除好了。。。

反正看罪名被處分人就不是善類,應出重拳。

3樓:高晳

學校應主動撤銷前兩次的處分。因為既然沒有實際執行,也就沒有多大的意義。何況當事人這麼執著激烈的,既然都開除了適當的補發點工資也是可以的。

冤家宜解不宜結,萬一當事人想不開呢?所以,既然是領導,胸懷放寬點,格局大點,對自己有好處。

有什麼事耐心聽當事人的想法,好好解決,耐心解釋,能滿足對方的,盡量滿足,對自己也是有好處的。

4樓:Dieselnoi Thanasukam

從法律角度來看,你被判處有期徒刑,學院開除你有法可依,並無不妥,不管是否牽扯到利益人。從人情角度來看,你和乙個大學的頂頭上司發生矛盾,無論你是否有理,你都很難在那個環境中生存下去。更何況你和他的矛盾還激化到如此程度,你是無論如何在那也待不下去了。

與其和學校死磕,還不如退出那種惡劣的環境。在那種環境中生存會如履薄冰,生不如死。換個環境也許會好很多。

朋友,一切要向前看,退一步海闊天空。

5樓:律者恆心

第一、2023年學校對你的開除處分符合規定。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你作為學校的事業編制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應當開除。

第二、法院受理你的起訴是錯的。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被處分人員對處分不服的,應當向原處分單位(你的學校)申請複核。對複核不服的,向主管部門(教育廳)或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該是人社廳)提出申訴。

你的事不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法院不應該立案。即使立案了,也應該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你這樣告下去是不會有結果的。

世界很大,人生可以豐富多彩。與其囿於不可逆轉的事實中,不去趁早放下執拗,做好今後的人生規劃,活出更加精彩的自己。或許,你的未來遠比你的過去成功。

6樓:小貓愛吃魚

不管怎麼判,工作丟定了。

判刑幾乎肯定會導致丟工作。

即使開除處分有問題,也可以再消除問題後重新做出合法的處分,繼續打官司沒太大意義。

這個案子怎麼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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