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前,約定將個人名下的房產的50 贈與給妻子,寫了書面協議,婚後能否主張撤銷?

時間 2021-06-07 20:23:02

1樓:寒承瀟

這個問題本質上是個《合同法》的問題,題主搞複雜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所以你這個問題,關鍵要看財產權利是否已經轉移,具體來說就是房產變更登記完成了沒有,房產證上名字加了沒有,如果已經完成登記那是不能撤銷的,除非有第192條裡規定的法定特殊情形。

題主要注意,即便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這也是一條準用性規則,援引的就是《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這條規定裡,撤銷的條件和婚前婚後沒啥關係,核心還是財產權利是否已經轉移。

另外就是對於房屋的贈與,全部贈與和部分贈與的相關規定是一樣的,不存在50%和100%的區別。

2樓:張某

題主是對《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釋三》的條文有誤解,所以看繞進去了。

《婚姻法解釋三》講的是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問題。其中第六條中的「所有」一詞,並不是「all」的意思,是「所擁有的」的意思,該條不只適用於100%贈與,對部分贈與同樣是適用的——也就是說,即便約定贈與50%、60%,在辦理變更登記前,也是可以撤銷的。

而《婚姻法》第十九條講的是夫妻財產約定。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語,修飾的是「所得的財產」,這條說的意思是:一般情況下,婚前所得財產,是一方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預設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個「一般」的規則,可以通過夫妻財產約定來改變——可以約定,一結婚就無論婚前婚後全共有了,也可以約定,即使結了婚,婚後取得的財產也不共有,等等。

「夫妻財產約定」和「夫妻之間贈與房屋」是兩碼事,兩者不會交叉適用。問題所述「在結婚前,約定將個人名下的房產的50%贈與給妻子,寫了書面協議」,屬於夫妻間贈與房屋的事情,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贈與婚前個人名下的房屋,無論贈的是100%還是50%,在變更房屋產權登記之前,贈與人都是可以單方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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