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承認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明,應當由哪方申請錄音鑑定?

時間 2021-06-07 12:45:54

1樓:無憂公子

案件審理中,有時需要對證據真偽進行鑑定,比如筆跡鑑定,公章真偽鑑定等。到底舉證方還是質證方提鑑定申請呢?看似乙個小問題,實則考察律師關於舉證責任的基本功。

案例一,原告主張被告欠錢不還,提交乙份借條為證,被告對借條上本人簽名真實性不予認可,這時法官要求質證方提出筆跡鑑定申請。

案例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主張已經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並提交乙份文字為證,勞動者對合同上的本人簽字真實性不予認可,這時法官會要求用人單位即舉證方,提出筆跡鑑定申請。

劃重點,誰提鑑定申請,是由法官根據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來指定的,誰承擔舉證責任,誰就應提出鑑定申請,一般是質證方提出,當然也有舉證方提出的情形,如案例二。

案例一,原告提交了借條,法官認為其已經完成舉證責任,所以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由被告舉沒有欠錢的證據,被告對原告證據不認可,就應當由被告也就是質證方提出筆跡鑑定申請。

案例二,用人單位提交的有勞動者簽名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認可,這時舉證責任沒有轉移,還應當由用人單位繼續舉證,而單位在沒有其他佐證情況下,應當由其提出筆跡真偽鑑定申請。

這裡有朋友可能有疑問,為什麼不是勞動者提出申請呢?誰提申請區別很大麼?大家可以細分析,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單位出示乙份他人簽字的假合同,如果讓勞動者提申請,則勞動者要先行墊付鑑定費,而且拖延時間,此正中用人單位下懷,所以,不能讓用人單位得逞,要加重用人單位舉證責任,如勞動者不認可簽字,由用人單位提出筆記鑑定申請。

從上述兩個例子可以看出,案件中誰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誰就應當承擔證據真偽的鑑定申請,而到底是哪方承擔舉證責任,又是法官根據案件性質、現有證據來進行動態指定,這是申請鑑定的第乙個原則。

第二個原則,法官可以根據現有證據進行簡單真偽判斷,進而指定可能說謊一方申請鑑定,比如案例二,勞動者對於自己簽名真實性不予認可,本應當由用人單位提出筆跡鑑定申請,但法官對比勞動者在傳票上的簽名,發現筆跡非常相似,懷疑勞動者說謊,這時法官就可以直接要求勞動者提出筆跡鑑定申請。

總之,舉證方還是質證方提出鑑定申請,並不一定,主要由法官根據實際案情進行指定,所以當法官指定一方提出鑑定申請時,就算律師不理解或不情願,也要遵從指定,因為你不提鑑定申請,可能直接導致法官採信你真實性不予認可的證據,進而認定對你不利事實,最終判決你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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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中微子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3樓:Alpin

誰主張,誰舉證

你提供的錄音,首先你自己就得證明其真實性吧。

只有你證明了它的真實性,對方說它是假的,才是他舉證。

對了,我是學市場營銷的,跟法律沒什麼關係,也沒學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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