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的原告就被告原則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1-06-03 05:45:31

1樓:律師李耀東

這個話題很複雜,如果講得太細內容就太多了,簡單來說,可以理解為很多民事案件,有權審理案件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也就是區縣法院)。

當然很多案件還要結合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去判斷管轄法院,不應刻板理解「原告就被告」。

2樓:houji

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就被告」是屬於地域管轄的一種管轄原則。

「原告就被告」是原則,「被告就原告」是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體現的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則。

民訴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訴法解釋也規定了(1)被告被登出戶籍的;(2)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以上體現了「被告就原告」原則。

此外,還有特殊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等管轄方式。

3樓:虞衝律師

原告就被告原則是指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被告需到被告居住所在地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樓:律師不是魔法師

原告就被告

是指原告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被告所在地選擇的順序為:

1.經常居住地(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戶籍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5樓:王律師

民事訴訟中原告就被告是依據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於公民來說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6樓:劉力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也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則,是通常再無特別規定的情形下,適用的一般管轄原則。

7樓:imy007

這是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性訴訟管轄規定,就是如果你要去法院告乙個人,這個人就是通常就是「被告」角色,而你便是原告角色。那麼,角色確定了,要在哪個法院訴訟呢?好比要選哪個場地「拍戲」呢?

這裡面法律就作了乙個一般性規定,就是原告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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