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訴訟管轄權問題?

時間 2021-06-08 19:20:56

1樓:

民間借貸糾紛,是一種合同糾紛,那麼對這種糾紛,分為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兩種情況。

一、個人民間借貸糾紛管轄

1、若合同約定了由「聯絡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ps:

以上所稱「約定管轄的排他性」,係指合同是否排除當事人向合意選擇法院以外的法院訴訟的權利。若排除,則具有排他性。但是,協議約定非排他性管轄應當明確,當管轄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

如:當管轄協議中使用了「可」、「有權」等用詞時,應當解釋為由約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轄權。非排他性管轄的約定,如:

「本協議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管轄。」

2、若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管轄不符合法律要求,則適用法定管轄:(1)原告就被告原則;(2)合同履行地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

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覆確定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最為典型的合同義務為給付貨幣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貸款方起訴借款方要求還本付息,爭議標的則為借款方負有的向貸款方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貸款方,此時貸款方可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借款合同中,貸款方需劃出借款或借款方需歸還借款,雙方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可能成為接收貨幣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為合同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

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簽訂後,貸款方違約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訴要求貸款人發放借款的,爭議標的就是貸款方負有的向借款方發放借款的義務,接收貨幣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時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該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借款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如果排除約定管轄的情況,口頭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糾紛,除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由貸款方所在地,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四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給付金錢之債的履行地確定為債權人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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