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居住權後變更產權的享有什麼權益?

時間 2021-06-06 20:15:32

1樓:鐘濤律師

你這個情況是這樣的,當初你父親在世的時候,你的戶口是否在該公房以內?如果你戶口在該房屋內,那麼你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你父親去公證處將該房屋居住權給你是沒有必要的。

後續,該房屋由公租房買下產權變為售後公房,產權登記在其他人名下,現在你想確定你對這個房屋是享有居住權,還是享有產權?

如果想共享有產權,根據上海94方案,本來是可以確權訴訟成為共有產權人的,但是現在20年訴訟時效已經過了,你失去確認成為共有產權人的機會

不過如果,你的戶口一直在該房屋內,沒有遷走,並且其他地方也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者拆遷待遇,那麼,你對這個房屋依然享有居住使用權

2樓:黑豹子菊花碎椰子

我沒有很理解題目,還想再確認一下。

產權變更是被繼承人生前還是生後,通過各種方式?繼承還是贈予?如果通過生前贈予,將房產贈予給別人,已完成過戶,則已經是他人的財產,不存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的問題。

如當時約定保留居住權,則是附義務的贈予,受贈人需保證他人的居住權。如違反,他人可起訴受贈人。

如通過繼承過戶,被繼承人生前所辦的公證是遺囑公證,遺囑公證一般處理的是產權歸屬問題,說明立遺囑人過世後的財產的產權由誰繼承。其繼承了財產的繼承因為享有產權,而有相應的其他權利比如居住權使用權。

如立遺囑人辦公證時只涉及產權,則繼承過戶後的產權人享有居住權。

如立遺囑人辦公證時把房產遺留給乙個繼承人,但是作為附義務的遺囑,要保留另乙個人的居住權,也是可以的。那繼承房產的繼承人,有義務保證他人的居住權。

實踐中更多的是遷個戶口進去,以此保證居住權。如果有親屬關係的話派出所是不會強制遷到公共戶的。當然戶籍不等於居住權,只是習慣操作居多吧,

3樓:八極遊龍

房屋以登記為準,除了某些特殊狀況,生前公證變更產權登記視為對現產權人的贈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不得以繼承權對抗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處置權。但是,這是有條件贈與,即要保證其次子的居住權。現有產權人能保證其居住權,此贈與才是有效的,否則達不成贈與條件,贈與無效,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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