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消滅後是轉化為質權嗎?

時間 2021-05-30 07:46:07

1樓:馳毅蘭滄

對於抽象民法概念的理解,如果能結合生活經驗找出生動具體的例子,將會容易很多。這裡,感謝 @喵了個咪的 舉出的例子,我就接著更具體地說一說。

首先,留置權的消滅原因比你提到的這一種要多不少,你提到的這種是屬於可能不太好理解的,因此書上會專門講解,其他比較容易理解的還有:

1.主債權受償:我把貨款付了,你不能再留置我的機器了吧?

2.留置權實行:我確實到期沒交貨款,你把機器變價受償了,我只能認慫;

3.留置物滅失:留置期間你都沒保管好機器,你可能還得賠我錢呢,還行使個錘子的留置權;

4.留置權放棄:這個不贅述了;

等等。至於擔保的另行提出,若債務人為債權的履行另行提供了有效的擔保,留置權即無存續的必要。否則,留置權制度就對債務人限制過多,妨害了債務人對留置財產的利用,有違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

(劉保玉老師《物權法學》的第381頁)

在這裡,你可能需要預習或者複習一下擔保的概念。你提出的新的動產的質押是確實正確的,但不止這一種,比如喵君舉出的保證人。中國《擔保法》第二條第二款: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綜上,留置權消滅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有一種是擔保的另行提出;而擔保的形式又有很多種,質權是其中的一種,因此不能籠統地說留置權消滅後轉化為質權。

2樓:

舉個最簡單例子:我委託你幫忙運輸一台機器,貨到付款。然後你送到地方了,沒拿到貨款,你當然可以把機器留置行使留置權,對不對?

然後,我因為急需用這個機器,就找來乙個你我都熟悉的人A,讓他提供擔保,你在得到A的擔保後,我就把機器拉走了。懂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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