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的「以暴制暴」和延期的「法律正義」,社會更能接受哪一種

時間 2021-06-06 03:20:11

1樓:習羽

其實你自己都已經給出答案了。

你使用的「非法侵害」這個概念已經說明:法律,不僅僅作用於侵害發生之後主持正義,也在侵害發生前就用於界定「合法」與「非法」。否則怎麼判斷哪些行為屬於「非法侵害」?

是否需要法律出手?

而「以暴制暴」的情形得以發生,恰是因為無法無天,只能靠拳頭的大小和力量的強弱來確立行為的合理性。

「以暴制暴」的行為邏輯訴諸社會,不利於任何人。就算你是最強大最暴力的那乙個,也不可能二十四小時不眠不休的保持這種強勢。稍有疏忽或者一旦衰弱就會被暴力更替。

而這種更替往往是以被消滅作為結局,並且進入下乙個惡性迴圈。

同樣的,法律能最大限度解決問題,而「以暴制暴」只能最大程度使問題擴大蔓延。人類歷史上曾經層出不窮的「打冤家」了解下?且不說戰爭,冤冤相報的兩族之間僅僅因為我方誰誰誰死傷在對方手中就足以怒火滿腔以死相拼。

沒完沒了到根本就忘了怎麼開始的,只知道誰也沒法結束慘烈的相互殘殺。

「樸素正義」?那不過是人們給自己的愚昧和動物性披上一件不那麼難看的外衣而已。

另外,「幾年甚至幾十年後獲得『法律正義』」是否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正義有待商榷。而且不能把法律的滯後性與所謂「遲來的正義」混為一談。參見:

遲到的正義,還能算作是「正義」嗎?

法律也不必然比「以暴制暴」更滯後。

至於如果我是被侵害者,捫心而問,我的本能會選擇「以暴制暴」,但理智極大概率會讓我選擇訴諸法律。這個選擇本身也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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