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會比故意殺人更嚴重嗎

時間 2021-06-02 23:27:07

1樓:zhr

防衛過當並不是罪名,是不法阻卻事由中正當防衛的一種形態,它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構成了防衛過當,然後根據你過當的原因定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等。

因此,兩者並不存在誰嚴重的比較問題,防衛過當是乙個巨集觀描述,故意殺人是防衛過當的乙個微觀表達。

2樓:WyquE

嚴謹地說,這兩個概念是沒有可比性的。

《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和「死刑、無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哪個重?很明顯,二者說的不是乙個事情。前者是刑期變化量(甚至只是乙個變化方向),後者是確定的刑期(在具體案件中刑期是確定的而不再是區間),如果想比較最後的大小就要知道前者的刑期變化之前的數字。

也就是說,防衛過當也是有具體罪名的,應當先根據具體罪名確定刑罰(a),再根據防衛過當減免處罰(-△a),再與故意殺人罪(b)比較。

回到你這個問題,這麼籠統的問法答案是不一定。很簡單的道理,a-△a與b比較,必須知道a、△a和b的相互關係或具體數值。

如果你問的是完全相同的兩個殺人行為,乙個同時構成防衛過當,另乙個不是防衛行為,那可以肯定防衛過當較輕。相當於給出a=b≥△a>0。

為什麼要設定防衛過當?如果取消了防衛過當這一條的話,會出現什麼樣子的情況和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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