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律師,對待法律援助案子,你會盡力而為嗎?

時間 2021-05-06 11:54:09

1樓:

作為乙個去法援中心值班的學生來說,這個完全看律師個人的素質。年輕的律師可能還比較盡心,年齡比較大且有資歷的律師就不好說了。法援中心也存在鄙視鏈,有機會細細說。

2樓:

主觀上會盡力而為,但客觀上我理解落到法援的案子大多是無解的。

很多客戶來到法援只是為了獲得傾訴的機會,心理上也明白其他救濟路徑窮盡後,已經沒有什麼獲得實質補償的可能性了。

從這個角度看,法援是維穩重器,也是人文關懷的一環。

3樓:問法智多星

無論是法援律師還是一般的律師,都會對自己的案子盡力而為的。

雖然法援律師對當事人而言是免費的,但是出於職業上的操守、對司法的尊重以及對於當事人負責的態度,法援律師都會案子盡力而為的。

4樓:駐村戰士老來

你以為律師接法律援助案件是因為職業道德,也許有部分人會盡力而為,但我知道,很多的律師不過是為了完成任務,按照要求辦理。不然司法部發布《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是用來幹嘛。

大多的律師太精明了,律師本來就是服務行業,靠的是口碑,律師的盡力而為與當事人以為的盡力而為完全是兩個東西,當事人根本就分辨不出來。

所以,現在我們司法局對法律援助案件都是要審查的,質量不合格扣除補貼,達到一定數量,是要對律師進行談話的,不要認為律師在法庭據理力爭就是合格,要看證據的收集和辯護的有效性。

制度才能規範乙個行業。

5樓:梵意董律師

如果僅僅以金錢來考量,法律援助案件對律師來說確實不值當,但律師從來就不僅僅是乙個謀生的職業,更是法律公平正義的踐行者。

法律援助就是為弱勢群體維護公平正義,乙個有正義感、責任感的律師是不會因為錢少而對自己接的法援案件敷衍了事。要麼就不接,接了就要盡到乙個律師應盡的責任。

6樓:哪涼快哪呆著

每乙個案件都是增長業務能力的機會,跟錢無關,如果某類經驗已足夠,可以直接把法律案件給新手,自己指導,也是對當事人負責的一種方式。

7樓:

如果時間、精力允許,我接手辦理的案件,不管是法律援助案件還是本人的收費案件,都會盡力而為。

但特殊情況,比如碰巧手上有幾個棘手的案件,且收了高額辯護費的,那麼,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就只能是盡力而為了。畢竟拿人錢財,替人辦事,於情於理於法,都是要把主要的時間、精力花費在收了費的案件上。

8樓:楊海弢律師

嘗試回覆您的問題。

1.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前工作人員,深知法援助當事人都比較麻煩。有的,我說的是個別人呀。

在申請法援前,有些條件稍微有點小問題的人,乙個勁的訴苦,聲淚俱下。等申請完了,指派律師時挑肥減瘦。辦理過程中,和律師提太多不切實際的想法或要求。

如果不能達到他的想法,他就繼續要求換人。案件本身原因,沒有達到他的預期,他就如何如何。哎。

2.作為律師,我相信絕大部律師既然選擇了接這個案子,那肯定是要衝著把事辦好的角度去的。但是,很多案件都是半道來的,律師也很無奈。

比如,勞動案件,勞動者之前自己提的仲裁請求,組織的證據。後來舉證期都過了,辦了法律援助。律師能怎麼辦,再有本事也無力回天。

3.還有一部門律師,以法律援助為主要業務。那必然就涉及乙個量的問題。量一旦大了,質肯定無法保證。我覺得這也是現實。但是,從心裡他肯定也是全力以付的。我相信。

供參考。

9樓:孫厚銀

有一朋友開五金店,經常有電工師傅幫他安裝電器,去年6.23號一電工上門安裝觸電致死,五金店老闆有法律責任嗎?責任多大,應賠付多少錢?

10樓:鄧小宇刑辯律師

宣告:以下內容屬道聽途說,真實性不可考,也不指向特定人物及單位;

隨著法治程序的推進,即使存在過如此不文明現象也消弭殆盡。

法援刑事案件,在部分地區部門律師眼裡是謀生的手段。僅我聽到通過法援謀生的手段就有三大類:

第一,和法援中心搞好關係,乙個月拿20個刑事法援,(某市法援標準為每個每階段是1500),然後一周內會見結束。因為法援案件會見免排隊,到了就可以會見,這樣早上按9點會見,一次性遞交5個案件左右的法援公函,在會見室,對認罪的當事人簽了授權,了解家事後結束;對不認罪的當事人,進行最多不超過20分鐘的會見。然後和管教要求換提下乙個受援人。

如此,20個案件的會見工作,一般不到一周就結束,週末套幾個模板一遞交,當前階段的任務基本結束了。

第二,律所老闆和法援中心搞好關係,乙個月拿大量法援,交給下面的沒案源的律師,1500的援助費,律所可能還要抽走500。如此低廉的勞動力,能付出多大心力?我和提問者有一樣疑惑。

第三,律師自行申請法援,一般是刑事案件,通過和當事人溝通,承諾認真辦案,甚至違規表明會給予回扣的方式,讓受援人鼓動同倉的其他被羈押人員來委託該律師。

在這種利用法援謀生的情況下,律師的盡力程度,留給各位看官自行評價吧。

本人在實習律師期間,工作於一家綜合性律所,該所剛好有乙個月是區里的值班律所。

值班所意味著當月的所有法援都會指派給所裡,這種值班所制度就是為了應對上述情況進行的試點。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當時所內自身案件多的律師,無法投入太多心血到法援案件上,會主動選擇少接或者不接法援案件。

我當時已有只做刑事業務的初心,就要求跟進所有刑事案件。

跟隨的主辦律師,基本都是一階段一會見,這工作模式,是很多「非專門只辦理刑事案件律師」的常態,對於認罪認罰的案件,或許一次會見能解決的相關問題。但是對於不認罪的案件,律師只會見一次,能達到良好的辯護效果嗎?

其中我對一些事實、證據存在爭議的案件,提出二次、三次會見的要求,被主辦律師拒絕是常態。還好當時所裡來了一位重慶的鄧律師,也非常認真負責,願意和我進行多次會見。因此,我們在一些法援案件的辯護上,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相關案例我都以隨筆的方式,記錄在了自己的專欄內。

鄧小宇刑辯律師:法扶群像01|父與子

綜上所述,律師對法援案件是否盡力,只有案件當事人及律師本人最清楚。

突然想多說幾句,刑事案件一階段會見一次,是一些律師的辦案常態,畢竟律師還得對自己的生活「負責」;刑事案件一階段會見一次,也是法援案件的硬性要求,已經實現了最低限度的「盡力」,甚至某種程度上實現最低標準的「正義」。

這樣說,你能接受嗎?

11樓:陳曉薇律師

首先,我也做過法援案子,陳曉薇律師團隊對於每乙個接手的案子都會盡全力做到極致。去年兩起法援案件,花了大量時間精力,有乙個3小時的錄影,一秒一秒地看,分析,後來結果也不錯。

今年因為實在沒時間,所以暫不做法援的案子。

12樓:孫健律師

出於專業考慮,我相信大部分的律師同行對援助案還是很上心進心的,至少我本人是很盡心盡力(雖然這個行業裡良莠不齊)。辦的案子越多,越能感受援助案當事人的艱辛,這類人群大部分限於財力原因,很難去支付高額報酬,但他們也需要法律,也需要正義。

律師每辦的乙個案子,都是別人的人生縮影,或許你更敬業更專業一些,就能點亮他人生活的希望。

13樓:翟振軼律師

任何案件,在沒有接手之前,可以討價還價,可以講條件,但只要答應接手,就與錢無關了。每乙個接手的案件都會竭盡全力!

每乙個認真對待的刑事案件,即使結果不能如人意,但無愧於心。偶爾,也會有驚喜,乙個法援案件不起訴了。

14樓:meng5jun

會的,只要你尊重他的盡力而為。案件往往是律師和當事人共同努力的結果,當事人全心信任律師、真實陳述案情,律師才能制定正確的訴訟策略,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需要雙方互信,風雨同舟,不管是大筆律師費的案件,還是法援的案件,有這個前提,案件才能走向好的方向。

否則即使大筆律師費的案件,交了錢就以為自己是消費者,完全置身事外,只等要勝訴,是對自己和對律師的輕視。

15樓:時單莫魏

看情況而定。辦案80%的精力是應付當事人,20%的精力是辦案。一般法律援助案件不需要花很多精力應付當事人,辦法律援助案件,當事人確需法律幫助,態度好,值得幫助的,會盡力。

16樓:霓裳丶舞輕愁

這個問題問的很蠢,也不知道是不是自問自答立人設的。。

作為乙個公眾平台,會掛著自己律師身份的多多少少都有做推廣、立人設的意思,誰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說自己不盡力,肯定是說自己是正義的夥伴,為了公平正義勞心勞力啊。最多為了人設真實一些,說就算報酬低微,但做了就一定要做好,再來點慷慨激昂的話感天動地一下。

更不要說《律師法》裡「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除了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律所、法援機構指派外,還有接受指派後懈怠履行、擅自停止的。。你說自己不盡心盡力不就是懈怠履行法援職責麼,哪有自己承認自己違法的。。。

17樓:The World

律師身為法律人經過法律思維的特殊薰陶,利益關係會驅使他們的行為,在沒有明確利益的情況下,律師很難對與自己無關的人或事上心。

18樓:若水本兮

為什麼不盡力而為呢,案子雖然是法律援助的,但是工作是自己的,我曾經為了乙個法援的案子開了4次庭,向法院跑了6次,每次都是1天,最後解決了困擾當事人5年的房子漏水問題,雖然沒有收費,但心裡很暖。律師做的是法律服務工作,試問哪個當事人敢把案子交給乙個不認真工作的人了,當然乙個不認真工作的律師在法律這條路上也不會好走。因此還是認真對待吧!

19樓:叮噹律師

那要看什麼案子。

如果是醉駕之類的,當然不可能太上心,走走過場就行了。

如果是案情比較複雜,有可能是冤案;或者可能是正當防衛這類可能推動當地法治程序的案子,那就不在乎錢多少了,辦案本身就是一種樂趣。

20樓:王逸然

實話實說,到我手裡的法律援助案子,我絕對是盡力而為的,前提是,我不靠這個吃飯,一年也就做兩個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還是挑比較有挑戰性的。比如最近剛給乙個敲詐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爭取了不起訴,另外兩個同案犯都被判處了實刑。當時為了給她取保,我甚至向承辦人提出墊付保證金,拿到不起訴決定書的時候,我離預產期就剩不到乙個月了~~

21樓:春天裡的法律人

實習期間跟隨指導老師辦理一件,個人感覺,案件基礎事實是最關鍵的,不否認現在法援中無理取鬧的當事人大有人在,法援中心培訓領導一再強調辦案過程一定要依法依規。好在我們這個當事人比較同情達理,你認真解釋他也能理解。最終二審案件沒有得到改判,但當事人對我們辦案態度十分認可,也就順利結案。

聽說過認真辦案後依舊投訴律師的事情,這個能怪誰呢?所以面對被投訴的風險,越是應該盡心盡力去做。

22樓:

可能很多人覺得,律師用不用心,完全取決於報酬。

但其實不是的。

我之前跟助理說,如果你做律師的快感完全來自於錢,那你必然做不長。原因很簡單,付款是一次性的,收到錢你可能會爽三天、五天,但絕少能超過一星期。但乙個案子的工作週期,動不動是一年起步。

如果你就頭幾天在爽,事後的一整年你都在不爽,那這份工作能給你快樂嗎?你在這份工作中收穫的快樂遠少於痛苦,那改行就只是個時間問題。

就我個人經驗而言,乙個案子辦起來用不用心,大致取決於三個因素:

一是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關係是否良好(事兒不事兒逼,平時要求合不合理,逢年過節彼此問候甚至送點小禮物),這個因素大約能佔50%。

二是這個案子本身給律師有沒有成就感,無論是法律難度上的還是人情世故上的,這個因素大約能佔30%。

三才是費用給得高不高,這個因素頂多也就佔20%。

所以說,法律援助案件絕對不等同於敷衍了事。具體辦案效果怎麼樣,一部分取決於律師的專業水平,另一部分取決於當事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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