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乙個路人從天橋上推落,拯救了另外五個人的生命(電車難題)我違反法律嗎?

時間 2021-05-06 07:05:47

1樓:

一切觸碰自身利益的都要看自己的收益,如果是大國博弈可能會出現救百人傷一人的情況,這樣的也需要對方思考猶豫再三才能出決定,是對自身利益的極度思考才能做出的決定,而這五個人的事故與你有關嗎?與路人有關嗎?別鬧,大家都是有利己主義的普通人,為何要為了五個人去將別人的生命獻出然後讓自己深陷泥沼之中?

五人的家屬會不會感謝你我不知道,但我一定知道這個路人家屬會四處奔波來定你的罪

如果你心甘情願為了別人讓自己負收益我可能會覺得你有一點點善良,可是你如果為了別人讓另乙個人負收益,那我只會覺得你可能就是乙個自私自利的小憨憨

就無非那幾種人

普通人想到了後果,不救

普通人沒想到後果 ,不救

憨憨不考慮後果,我救,我救

2樓:法家門徒

這個問題,就是翻版的洞穴奇案。從中國法律角度來講,你應該是犯了故意殺人罪。你這個從法律上的性質,可以歸屬到緊急避險裡面去考慮。

但是緊急避險他只規定了,人身利益可以大於財產利益,生命利益可以大於身體健康利益。但是同樣作為乙個層次的生命利益,說白了,就是乙個人的命和幾個人的命,到底誰重。緊急避險是沒有給出這個比較答案的。

所以你不能夠算緊急避險。那只能是觸犯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在事實上,你確實是挽救了相對要大的這個利益。

如果是在實踐中,這種案子很可能是重罪輕判。罪名的話故意殺人這個沒有疑問,他判罰可能會考慮到你的目的以及這個結果,個人覺得一般也就是期五年以下吧。

3樓:血統不純

這個問題切絲很熟。。。標準答案就是你可以為了多數犧牲少數,但是這個比例。。。如果有一天你發現犧牲這個世界上50%-1的人可以救下50%+1的人,你會怎麼選???

是貫徹正義夥伴成為劊子手?還是找別的辦法呢。。。

4樓:呼兒嘿呦

大胖子生命權益是無限大的法益,五個人在一起和五個人中任意乙個人的生命權利法益都是無限大。都是無限大的法益,憑啥剝奪人家胖子生命安全。我認為是違法的。

再說,如果認為緊急避險成立,那就肯定了五個人生命安全法益大於胖子的法益,這明顯是不合理的。

5樓:法制之光的譚師傅

按照二階層體系來分析,你這個推人下去是個傷害行為,在違法階層已經構成了,現在在進入主管階層,你主觀上是為了救另外四個人,這種故意是違法住阻卻事由,生命大於財產,一人犧牲能讓四人存活,這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若吧題目再改一下,一條船隻有5人存活,後面餓的不行了商量吃掉乙個人。後面3個人存活了,這個適合構成故意殺人但不承擔刑事責任

6樓:風吟梓林

這類問題的核心不是問是否合法,而是問用少數人的性命換取多數人性命的做法是否具有正當性,實際上潛台詞的指向是具有正當性。

在這類問題中,個體的人已經被商品化,並且同質化,也就是說從商品價值上沒有任何區別。只有能夠使用這些作為商品的「人」的人,才是真正的人,那些只不過是徒具人形的商品而已,說通俗一點就像奴隸制社會裡的奴隸,奴隸是人嗎?根本不是,對於奴隸主而言,僅僅只是一件商品。

所以,設計這類問題的根本目的就在於在潛意識裡為這種異化的行為找尋合理性,所謂的是否合法不過是乙個幌子,因為合理但不合法的事太多了,比如路見不平一聲吼。合法卻不合理的事更多,比如996。

7樓:趙光林

羅翔教授曾對這個問題說過話了呀?怎麼還問。就在B站。

任何事情,都要從公理出發來判斷,而不應該以個人或小部分人的私德來仲裁。

意思是什麼?有的人覺得應該推,有的人覺得不應該推。那麼如果以你個人的價值判斷來解決這個事,甚者以你解決這個事來實現什麼私有利益,是不被允許的,是違反法治的。

是非功過,自有程式來實現正義。

所以,你可以選擇自己跳下去,也可以選擇不作為,但不能推人。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乙個人如果說我優點就是遵紀守法,那他很有可能是個人渣。同樣,乙個人遵從普世意義的道德,那他跟法律也不會有交集。乙個正常人,會推乙個人去救五個人嗎?

這也讓我想起了崑山反殺案,有些時候法律沒有覆蓋到的死角是很多的,法律是個永遠畫不圓的圓,中國司法的全體,都在努力在讓這個圓完美。全社會都要有信心,都要支援他們。

8樓:Insane

違法是肯定的。反過來,我好奇的是你在這個假設中扮演的又是什麼角色呢?如果你什麼也不做,那5個人S了,你會不會構成瀆職罪呢?

9樓:南京王尤律師

違法只要你推下去,你就喜提故意殺人罪,這個胖子死沒死大概就是既遂未遂的區別了

你如果不推,某乙個軌道管理部門的領導或者電車的檢修工之類的就是重大責任事故罪,但是跟你無關了

你之所以想推,更多是因為看到的是乙個人和五個人的區別,認為是救五人而殺一人,賺了

可問題是這個胖子是無辜的,他為什麼要被捨棄生命去拯救別人?

如果你認為你的行為是正義的,那能不能為了拯救五個分別是心肝脾肺腎衰竭的人而去殺害乙個健康人去進行器官移植?

生命是沒有對價的,無辜的生命更不應該被如此對待,除非題主自己就是那個胖子,那這叫捨己為人

但是看這個圖,題主顯然是後面那個推人的瘦子,所以我想問一下:題主你是不是對胖子有什麼偏見?

10樓:寂寞的靈魂

你坐牢是肯定的,起碼20年起步吧,不要把自己當成救世主,你無權決定誰的生死,在這種情況下你想救人最好的辦法是自己跳下去。

11樓:天藍的喵

電車難題的矛盾可以歸納為:

程式正義 vs 結果正義

這當中的假設是:

不推路人是程式正義的,被用來抵命的路人何其無辜?沒有經過他的許可,就決定犧牲他救鐵軌上的五人,這就是故意殺人。

推了路人下去,犧牲乙個,救了五個,從結果來說是好的 - 多救了4條人命。

但是這個結果真的是好的結果嗎?犧牲了程式正義,獲得的不見得是更好的成果。

被迫犧牲的人的親朋好友心中充滿了憂傷,有些還會充滿仇恨。被救的五個人,餘生也要面對,自己活下來是建立在無辜人士的犧牲的基礎上的。如果周圍在多一些流言蜚語,活下來的這五個人也不會好受。

至於覺得自己在做好事的同學,如果這件事被大家知道,牢底坐穿。

所以侵犯程式正義的結果正義很多時候都是想當然。滅霸就是這個邏輯,為了宇宙的資源平衡,隨便殺一半的人。他的目標也挺正義的,多少文學作品的反派的目標就是拯救世界,為此不得不「犧牲」一些。

而所謂的「勇者」,就是艱難的,程式正義我要,我還想要兼顧結果正義,於是不得不面對取捨,糾結,痛苦。

所以真勇者別推胖子下去了,自己跳下去,能填多少坑是多少吧~ 如果只是個普通人,那麼遵紀守法,大部分情況下,才是正確的選擇。為了虛無縹緲的結果正義,犧牲了程式正義,最後兩者都失去了,默然發現小丑竟是自己,不是很多反派臨死前才意識到的嘛?

12樓:江東帆影

殺掉乙個健康的人,用他的器官來拯救五個需要器官移植的人,違法嗎?

顯然違法。

法律不可能支援以少數人的生命換取多數人的生命,否則就亂套了。

13樓:格里斯潘

首先你不僅違反法律,而且是犯罪行為,故意殺人罪。

其次,為什麼天天想著替別人定生死呢?但凡人都踏踏實實本本分分做好自己也不可能有你假設的情況發生,所以還是先做個好公民吧,履行自己的義務,不需要你做英雄。

14樓:趙強

這個真不一定。既然法官都能問出你沒撞她為什麼要扶她這種種問題,那這種開放式命題給出什麼樣的判決真不好說。我覺得既然是先殺人再救人,大概率先槍斃,再發見義勇為獎。

15樓:槐生夢魘自安眠

違反法律且違反道德,你的目地是救人,卻是採用殺人的方法。

這個難題的關鍵,在於善惡的糾纏選擇,無論選擇怎麼做,好像都有對有錯。那麼什麼能作為評判對錯的標準呢?

哪個做法更利於社會穩定發展哪個就更對,注意是更對! 第乙個方案,犧牲胖子拯救五個人,即犧牲少數成全大數;第二個方案,不犧牲無辜個體,犧牲大數群體。當我們的社會處於和平時代,第二種方法更對。

戰爭以及其他個別情況,第一種更對。

打倒資本家造福老百姓,對麼?對,但不適合這個年代。社會要穩定發展不能採取這種形式。

犧牲我方小支部隊,殲滅對面全部敵軍。對麼?對。

但只適合在戰爭與軍隊。我們要尋求穩定,因此必要的犧牲是絕對的。 貌似雙標的兩種做法,卻有相同的目標。

沒有錯誤的選擇,有的只是不同的人。

16樓:那就叫玉梨律師吧

再對比以下兩個難題:

一輛電車失控,可以選擇兩條軌道,直走的軌道上有五個人,拐彎的軌道只有乙個人,你怎麼選?

送進去醫院急救的五個人只要換乙個在醫院但只患了感冒的健康的人的不同部位的器官就能活下來,身為醫生的你是否選擇用這個健康的人的生命去換五個生命垂危的人?

看了下面這個「二選一」,大家可能就不那麼糾結了。

為了集體的利益就應該犧牲個人的利益嗎?不是的。

所以,胖子有什麼錯呢?假如胖子有錯,就在於「胖」和「當時他就站了在那裡」。

富貴由命,生死由天「,這似乎才是我們現代社會法理所崇尚的,故此法律規定了主觀有犯罪目的,客觀有犯罪行為即為犯罪,必須接受刑事處罰。因為法律站在的是維護整個社會的秩序,如果盲目擴大這種集體利益的選擇,我們患個感冒去醫院看病是不是也要擔心自己會不會不小心被摘了個腎?

以上也是《公正如何做是好?》的所引發思考。

17樓:Ernesto

必然違反。

一碼歸一碼,救人應該被感激、答謝。

推落行為,承擔相應後果。

另外,法律的本質是維護秩序(不管那個秩序是否是「你、或你們」,覺得好的秩序)

18樓:孟宜忠

在別人無犯罪時,侵害他人肯定犯法。

但重點不在此。

重點是作為「救世主」的您,拯救人類不是這樣拯救的。

在自然保護區中,保護者對動物間的殺戮和動物的生老病死是不作任何干涉的。因為他們保護的是大自然的生態平衡,也就是自然之道,而非其他。

在車軌旁活動,必須遵守嚴格的安全手則,且格外警覺。若如此大意而無血的教訓,對全人類來說是災難性的。因此而喪生的人必更多。

19樓:

單純地看這個問題,肯定是故意殺人沒跑的。

你可以選擇自己跳下去,用自己的血肉之軀去堵電車。

哪怕沒救成,把你也搭進去了,事後也會追認你見義勇為的。

如果你不願意去堵,那也無可厚非,你沒有對那五個人的救助義務。

但你自己不去堵,把別人推下去了堵了,對不起,那就是故意殺人。

因為你沒有替別人決定見義勇為的權利。

你可以說,這個問題是虛設的,純理論的,理想化的,不切實際的。

但這個問題中包含的邏輯,是可以用在實際生活中的。

看見孩子落水了,你身邊正好有乙個會游泳的,你把他推下去讓他去救人。

看見失火了人被困了,你身邊正好有個消防員,你把他推火場裡面了。

戰場上,前面有個碉堡,你高喊,「身上捆上炸藥向前衝,犧牲自己炸碉堡!」

然後你接過炸藥包,流著淚給戰友捆上了,因為他跑得比你快。

好事兒讓你做了,命是別人搭進去的,我們的法律是不會允許這種情況存在的。

可能你會講,緊急避險什麼的。

把胖子換成勞斯萊斯,那才是緊急避險。

可能你又會講,卡納安德斯板板什麼的。

把你扔進那5個人裡面,胖子上拴根繩,你拉繩胖子死你就能得救,那才叫卡納安德斯板板。

如果實際中真發生了類似這種情況的案例。

那我只會評價:

你怎樣把乙個人從生命變成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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