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圈養的野生動物是否該有基本的「動物權」?

時間 2021-05-06 04:53:02

1樓:曹香蕉

圈養野生動物,其基本需要應得到滿足,而且痛苦應被減至最小。動物應有免於飢渴的自由,免於不舒適的自由,免於痛苦、傷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也應該有表達自然習性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2樓:

瀉藥。野生動物本來就不應該圈養,除非是本來就出生在圈養環境或者受傷等失去野外生存能力的,而且也必須保證它們應有的動物福利。ps:

不反對設施完善、合法渠道引進動物的動物園,至少有科普、救助的作用,但是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海洋海洋世界,因為這不但是以盈利為目的,也是嚴重違反動物福利的。

3樓:啥額

不虐殺,不虐待!

遵守法律!

不違背道德!

遇到流浪動物不招惹!(不喜歡就趕走或者自己遠離)遇到喜歡的動物看看就行!(沒必要非要去逗,被撓了被咬了算誰的?)蒼蠅,蚊子,蟑螂,老鼠,你隨意,反正我是能嫩死就嫩死!

4樓:「已登出」

首先要明確野生動物的概念,他是相對於家畜家禽而存在的,相對於人工馴養動物而存在的。

其次還要明白野生動物與家禽家畜的界限,這條線是彈性的,是人為界定的。

就好像所有物體在一定條件下都能導電,但人一樣可以劃分乙個導體和絕緣體的標準一樣。

人為的把動物劃分了保護級別,而且各個國家各個區域都還不一樣,為了統一弄了個華盛頓公約。

然後如果你問應該的話那當然應該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前兩個就是自由、平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動物也一樣,這不僅侷限於野生動物,所有動物都應該享有他們本應享有的權利。

但能不能有,是另外乙個問題了,比如大型食肉動物,它捕食是不是他的權利呢?鯊魚在海洋自然環境下偶爾也會吃人改善生活,那圈養條件下是否也能給它這個權利?

當然能不能還有另外一層含義,賦予權利是人類的某種社會行為,通常指的是擁有權利的一方才能去賦予別人權利,那麼人真的是擁有權利的一方麼?或者問人真的已經擁有這些權利了麼?

所以這個問題不能認真深究,因為後面還有一大堆問題無法準確回答。

5樓:天將明

野生動物本就不適合被圈養,那些被圈養的幾乎都是商業行為,利益驅使。哪怕是一些救助的不能重返大自然的野生動物,真的要圈養的,也必須保證其基本的生活,考慮動物福利問題。

全面禁食野生動物,那靠養殖野生動物致富的貧困戶怎麼辦?還有其他可替代的高經濟效益的脫貧方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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