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無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權,是否能據此認為其預期違約?

時間 2021-05-30 23:17:52

1樓:孫俊霞 律師

判斷違約行為發生日,關鍵在於從何時起合同當事人拒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按照題主的描述,一方以自己的行為(發出解約通知)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因此,發出節約通知之日就是違約行為發生日。

而法院後來對解約行為是否有效的認定,與違約行為的發生並非同一概念。

2樓:深圳劉蘊增律師

現在可以確認,對方在並無解除權的情況下通知解除合同。

一、但是否能據此認定為預期違約,還得看是否屬於兩種情形,一種是該方所負合同義務是否已經履行,另一種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如其所負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可以認為對方預期違約。

二、如果認定預期違約,確定違約的時間點為對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在其通知解除合同之時亦是其將明確作出不履行合同意思表示的時間點。法院的判決只是對對方違約行為的確認,應根據法院的判決追溯到對方通知解除之日。

3樓:孟慶恩律師

合同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是當出現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情形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法定解除權是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約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異議或提起訴訟,否則,只要主張解除合同一方實質上享有解除權,合同自解除通知達到之日解除。若經法院確認,主張解除合同一方不享有解除權,合同仍然繼續有效。

至於主張合同解除一方是否違約,要很根據合同約定來確定,不能僅僅根據其主張解除合同來確定。完。

4樓:永強律師

一方並無解除權的情況下通知解除合同,能否據此認定為預期違約,還得看該方所負合同義務是否已經履行,即合同法94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這一條件能否滿足。

第二個問題,如果認定預期違約,確定違約的時點應以其通知解除合同之日,在其通知解除合同之時亦是其將明確作出不履行合同意思表示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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