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婚姻法對婚前財產是怎麼界定的?我的情況屬不屬於婚前財產?

時間 2021-05-30 16:34:06

1樓:離婚大律師趙麗

按照您所描述的情況,婚前女方拿自己的錢買了房子,簽了買房合同,並用自己的公積金還款,婚後拿的房產證,並寫了兩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判斷該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判定。因為房子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即使女方出資,那麼該房產一般屬於兩個人共同所有。離婚時,出資一方可以主張多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正在努力

寫的兩個人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本來只寫了你名字,那麼房屋的所有權歸你,但是婚後用公積金還貸部分以及房產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方可以主張分割這一部分。

但因為你將對方的名字寫上去了,視為對對方的贈與,此時該房產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了。

當然,還有更多可能影響結果的細節,希望題主能夠多描述一些。

3樓:Notaire

婚前個人財產買的房子,以女方個人名義簽訂的購房合同並付款,如果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的,不論婚前婚後拿到產權證,都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男方如果婚後參與還貸的,一般離婚時就其還貸金額以及相應增值部分給予補償。

但婚後取得房產證,並寫了兩個人名字,那麼這裡就可能涉及是否有贈與、財產共有約定之類的意思,就複雜化了。通常婚後加名字被認為是贈與,如果要主張是其他性質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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