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宗教以做好事上天堂,做壞事下地獄這樣的方式,威逼利誘大家做好事,那結果就成了判斷乙個人好壞的依據,那麼意義又何在?

時間 2021-05-30 16:05:57

1樓:vycola

行善是一方面,但是還要考慮做事情的動機,有些看起來造成了傷害的事情,如果他本人的動機原本是善意的,應該也要算進「審判」考慮的因素裡去吧。

2樓:於霆

宗教是不是都這樣做,我不清楚。

但「做好事上天堂,做壞事下地獄」的觀點,並非宗教性質,而是人類千百年來對善惡標準的理解,對人世間善惡行為「因果有報」的看法,或者說是一種期待,一種願望。

為什麼會這樣?

無非是人目睹這個世界罪惡的存在,善惡相爭的各種結果,對善的渴望以及對惡的深惡痛絕。

這首先來自於人類對善惡標準的認識。先撇開演化論或神創論不談,善惡的標準,也就是道德原則,顯然不產生於草履蟲。

為什麼我們會認為,某些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殺掉別人就是惡呢?為什麼有人寧願捨掉自己的雙手也要拯救乙個墜落的孩子的行為就是善?弒意味著惡,救意味著善,這個標準從何而來?

我們因這個善惡的標準去評判乙個人是好是壞,這種評價行為是如何起源?我們又是從何處得到這種道德準則?自然界猛獸為生存吞吃小型動物,根據演化論觀點,我們不認為這是一種自私或惡,而是自然選擇的結果,為什麼人類為自身利益去摧毀別人就是惡?

我們對自私和無私的判斷標準從何而起?

回到信仰問題。

多數信仰是勸善,要人學會無私,學會善待他人,擯棄仇恨、惡毒、嫉妒、兇暴之類行為,這實際上變相強化了善惡標準

很多信仰提到了「行善得賞、作惡受罰」,說的其實不是功利,而是一種結果

就像我們現在所說,「違法者要坐牢」、「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這是威逼利誘民眾要遵守法律嗎?是判斷民眾好壞的根據嗎?不是,這是乙個因果關係的陳述句,只是很正常的事實闡述。

聖經中有這樣的記載:行善的復活得生;作惡的復活定罪。(約翰福音5:29)這就是個陳述句。

我們若故意曲解信仰中所提到的「天堂、地獄」說法,是因為我們自己不信,但又對此心存恐懼。我們不願意自己在牢裡度過,所以我們盡量不違法;那些鑽法律漏洞的人也有可能因法律的完善而終將走上被告席。這不是威逼利誘,強迫人們遵紀守法,這是事實。

那麼,當宗教信仰中提到「善惡行為」的結局,我們只是因為沒看到地獄的真相,沒看到天堂的美好,就說這是用天堂和地獄來威逼利誘,不說這是缺乏根據,至少是一種主觀臆斷。

3樓:

這只是一種方式讓大家去行善。就如念佛打坐不是目的,只是方便法門。(也許你不經過這樣的功夫,就沒有辦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咋看之下,確實覺得不合理。可毫無疑問,它是有效用的。人,乃至一切生物,都有趨利避害的特質。

人,某種意義上,都是自私的。在沒有任何利益的情況下,讓你去做一些會耗費自己精力,時間,金錢的事,任誰也不樂意。

只有在我們願意幫助別人。在幫助別人過程,才能真切得體會到付出的快樂,也能收穫到來自他人的關愛。用這樣的方式達到教化民眾的目的。有捨才有得。

並且,人也是需要有敬畏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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