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支付不合理對價就不認定為是善意的呢?

時間 2021-05-30 13:11:27

1樓:Chinton

前幾位說的都在理。

民事嘛,重要的是平等

支付不合理對價,雙方就處於不平等的地位

不管你心裡是善意還是惡意

不合理對價這個行為就不是善意的了

如果有不當地方,請指教

2樓:雲東來

交易中法律蘊含理性人前提,即每乙個自然人在民事交易中應當有基於一般人的價值評估和心理預期,在某個交易明顯不符合該評估和預期的前提下,必然導致交易雙方在顯性上的不對等,這種不對等一般而言是合同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基本點,認定為善意顯然不不可取。

3樓:圖圖是個腳趾怪

雖不是民法專業,但是從一般角度而言,我理解是兩個方面。

一是善意取得保護的是自由市場交易的秩序,如果你剛買了乙個東西,馬上又有乙個人過來說是他的,那長期出現這種情況,那市場交易就缺少了最基礎的信任,沒了信任,勢必導致市場交易量的萎縮。

二是不合理對價,這對於一般交易而言是不符合常理的,一分價錢一分貨的道理誰都懂,而支付合計對價的情況可以大概率推出主觀是善意。

4樓:Timewalker

我理解,保護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不是字面意思,也不能做生活化的理解。

(當然,其實如果非得生活化的解讀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就有點偏離制度的本質了)

在無權處分情形中,保護所有權還是保護交易穩定,是有個平衡取捨的過程的。根據物權的一般原理,所有權有追及力,按理說應該賦予所有權人請求原物返回的權利。但是極端貫徹這一原則又會引起交易的不穩定,所以設定了一定的條件,在這些條件達成的時候,就轉而去保護交易的穩定,(原)所有權人可以去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所以善意取得制度本質上是保護交易穩定。當然這也不是說所有的交易都要被保護,畢竟這是以犧牲所有權為代價的。所以在條件設定的時候一定要從嚴。

而支付合理對價,則是最嚴格的條件(之一)了,也是最基本的條件(之一)。

在從反面來講,如果第三人連合理對價都沒有支付,說明他獲得這個物付出的代價要小於原所有權人失去這個物收到的損失,兩害相權,當然是犧牲交易來保護所有權。

總而言之這其實是一種利益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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