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共犯的犯罪形態?

時間 2021-05-29 23:49:46

1樓:

共犯的犯罪形態:共同犯罪中的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態。

知乎使用者:分析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

(一)基本原則

1.共犯的既遂

(1)如果法益已經發生實際損害的,原則上各共犯人都是既遂

(2)如果有的共犯人為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提供物理或者心理聯絡,則該結果不能歸屬於該共犯人

2.共犯的未遂

(1)按照共犯從屬性原則,只要有正犯著手實行犯罪,其他正犯也著手實行犯罪,相應地,教唆犯、幫助犯也進入著手實行階段

(2)如果正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未遂,教唆犯、幫助犯也成立未遂

3.共犯的中止:必須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條件,即只有當共犯人自動消除了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內容:(1)共同正犯中,所有正犯自動中止犯罪,成立中止犯

①如果部分正犯自動中止犯罪,並阻止其他正犯實行犯罪活動防止結果發生,這部分正犯成立中止,其他人成立未遂

②如果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為,但沒有消除自己行為、結果間因果性,其他正犯最終導致結果發生的,都成立既遂

(2)教唆犯、幫助犯自動中止教唆行為、幫助行為,消除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影響(甚至阻止正犯的行為及其結果)的,成立教唆犯、幫助犯中止

如果正犯著手實行後中止犯罪,成立中止犯,則教唆犯、幫助犯屬於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成立未遂犯

(二)共犯關係的脫離:行為人同時消除自己的共犯行為與結果間的物理、心理的因果性,但不要求具有自動性

如果具有自動性,成立中止。

否則,成立未遂、預備。

內容:1.著手前的脫離

(1)教唆犯

①對教唆行為來說,教唆行為與正犯的行為的結果之間是一種心理的因果性,故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的犯意後,只有消除了教唆行為所產生的心理的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棄犯意,才能承認教唆犯的脫離

②否則,不能認定為教唆犯的脫離

③如果被教唆者放棄犯意後,之後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實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對正犯的行為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2)幫助犯

對幫助犯來說,幫助行為只有消除了物理、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認幫助犯的脫離

2.著手後的脫離

(1)如果行為人在正犯著手之後、結果發生之前脫離,則僅在未遂的限度內承擔共犯的責任

(2)如果是自動脫離,則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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