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存在犯罪的結束形態嗎

時間 2021-05-29 22:33:23

1樓:吾神論者

犯罪的結束中的結束,特指主觀上的結束意思,即犯罪人希望犯罪結束並實際結束了犯罪的行為。這裡的結束不是客觀的,而是需要主觀的基礎的。

本質上,是對結束一詞的術語化而產生了歧義。

2樓:匆匆過客

不是部分犯罪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無既未遂問題

典型如侵占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其刑事可罰性集中於某一特定要件,該要件不滿足即使其他要件滿足亦不能說明行為之可罰性

3樓:13Mo

美國的司法部門可以把事件本身和動機分離得非常清晰。

具體時間不記得了,大概就是美國一民航飛機因為飛行過程中飛機出現故障需緊急迫降,最終機長和機組成員成功讓飛機迫降大海,挽救了飛機上數百人的生命。

這看似是乙個非常非常英雄的行為,但是美國司法部門用了整整一年的時間來調查、取證,用以證明這名英雄機長的行為不是恐怖襲擊未遂。

當然,最終英雄機長還是那個英雄機長。

但是,如果機長真的是恐怖襲擊未遂呢?如果機長和機組成員本意為破壞飛機,讓飛機在高空墜入大海,然後讓數百名乘客一同陪葬這樣的自殺行為呢?

無論意願如何,最終的結果仍然是:

機組成員在飛機出現嚴重故障的情況下將飛機迫降至大海挽救了數百名乘客的生命。

4樓:小南一定到彼岸

如果認為犯罪的結束是犯罪的既遂的話,並不是所有的故意犯罪都存在結束的狀態。

犯罪狀態分為:既遂犯,未遂犯,中止犯,預備犯。

並不是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會成為既遂犯,這個聯絡實際是不難想象的問題。

另外,有些故意犯罪從一開始就不會成為既遂犯。這種犯罪被稱為「不能犯」。

不能犯分為手段不能和目的不能。

比如說:A與B是夫妻,因為某些原因兩人感情一直不和。某夜A與B爭吵之後,兩人分房而眠,結果A越想越是氣憤,於是走進廚房拿了菜刀走進B睡的房間,打算殺死B,並且用菜刀連砍B數十刀。

期間B並未做出任何反抗。後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醫鑑定結果顯示B並不是死於刀傷而是死於突發的心臟病,並且A所砍的幾刀雖然傷口較深卻並不是致命傷。

可以肯定的是:在A用菜刀砍B之前,B就已經死亡。

那麼也就是說:A有故意殺人行為,但因為在實施殺人行為前B就已經死亡,所以A不可能再次殺死B。A所犯罪的物件是B的屍體。

那麼,A的故意殺人罪就永遠都是未遂的狀態,不能成為既遂狀態,這是目的不能。

手段不能的話比如說:誤將食鹽當作毒藥而實施投毒。

所以並不是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是既遂犯。

原句是:「犯罪的結束形態只存在於''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這裡的「犯罪結束形態」應當是指「犯罪的既遂」。

但是學界有部分學說認為「犯罪的結束」並不等於「犯罪的既遂」。有人認為「犯罪的結束」包含犯罪的既遂和犯罪的未遂。題主要注意區分不同著作所採用的不同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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