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第五版裡「犯罪型別」的含義?

時間 2021-06-06 04:28:41

1樓:老韓

你這屬於典型的看書不認真啊。

另外,你這個第幾章第幾節什麼的,真是思路清奇………你說的應該是第98頁下方這一段吧?

如果我沒數錯,這應該是第九段,不是第八段…關於什麼是犯罪型別,其實前面的第96頁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以日常生活的標準來判斷,應受處罰的行為,在法律規定前有無數型別,為便於立法和司法判斷,立法者在對這些行為的特徵進行取捨之後,提出了一定的標準。

滿足這些標準的,均為同一種型別。

這些標準的提出和取捨,應當是符合刑法目的方便司法判斷的。

這就叫犯罪型別。

槍殺,毒殺,刀殺,都屬於「殺人」這一犯罪型別。

這樣應該好理解一些了吧?

2樓:

首先還是想煩請題主告知具體是哪一頁,因為乙個第八段的含糊說法,找起來實在是麻煩。(這第八段是怎麼數的? )

如何理解張明楷教授在這一段提到的犯罪型別?我想應該是結合上面犯罪構成定義而言的:「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反映行為的法意侵害性與非難可能性,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不法要件和責任要素有機整體」

請注意「刑法規定的」這個字樣,這就是犯罪型別,簡言之,被刑法分則直接規定的都是型別化的犯罪,題主可以直接認為犯罪型別就是刑法分則條文中存在的罪名。

至於第八段中張教授對日本學說的闡釋中,認為日本對構成要件是不是犯罪型別存在爭議,這一段很晦澀,我試著表述如下:

刑法分則中的罪名都是主客觀相統一的,比如故意殺人罪,條文的表述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你看,它裡面有主觀要素:故意;客觀要素:

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型別化的犯罪要求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

在日本刑法理論中,有的學者認為構成要件中不包括故意、過失等主觀要素,那他就不是型別化的犯罪,因為構成要件沒有主觀要素,就構不成犯罪型別要求的主客觀相統一;如果認為包括故意、過失,那就是型別化的犯罪,因為它保證了主客觀相統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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