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張明楷

時間 2021-05-29 23:37:17

1樓:CHL HE

剛看到他的一段採訪,說法官不能太多,多了就沒有權威性,法官沒有權威,老百姓就會放棄法律途徑而去尋求其他途徑解決問題。——一堆人跑來說我沒聽懂弦外之音,補充一下:注意,張是在司法考試難度問題之外,單獨又強調法官不能太多,即便有很多人通過了合格率極低的司法考試,仍然要維持法官數量不多,以樹立法官權威形象。

跟司法考試通過率聯絡起來之後,又產生乙個似是而非的結論:司法考試難度低,法官檢察官門檻降低——這顯然是兩件事,你見誰通過了司法考試就直接獲得法官檢察官職位的?司法考試只是乙個最基本的資格考試,通過司法考試離成為法官檢察官還差著十萬八千里。

這是什麼邏輯?法官有沒有權威性,關鍵不是在於他的水平嗎?你是希望法官靠稀缺來樹立權威?法官有權威,但是他沒空,老百姓才會更有可能尋求其他途徑吧。

儘管法官少通常是成為法官的難度大的結果,成為法官難度大與法官權威有一定聯絡,但好像也不是必然聯絡吧。

就這點事還有人腦子轉不過來。假設現在有一萬個張明楷,全部去當法官,多出這一萬個法官會降低法官的權威性嗎?

2樓:村中少年好事者

天不生仲尼,萬古如長夜。

深夜看文獻,發現為了解決數額加重犯未遂的問題,無數學者前赴後繼(然並卵),還有人一口氣提出了六種形態做不同處理(令人頭禿)。

直到張神2023年這篇文獻,橫空出世「量刑規則與加重構成」兩分法手起刀落,加之他解釋論上的種種「神蹟」(神來之筆),真是令人不經感嘆「天不生仲尼,萬古如長夜」

3樓:浪遏飛舟

我最佩服張明楷的是,張明楷是中國刑法學屆唯一乙個注重邏輯自洽,又不搞雙標的學者。

於是被很多人,包括學生嘲笑。恐怕沒有哪個學刑法的沒嘲笑過張明楷的部分觀點吧。針對這些觀點,他也就是再去給自己的邏輯打補丁,打不上的就繼續堅持。但是不會說單獨在這裡用另一種標準。

所以儘管張明楷對日本幾個學者的觀點中國化的還沒有那麼完美,但是中國刑法學者最服張明楷,唯一主動買的中國刑法教材就是他的刑法學,即使不認同其中的很多觀點。

4樓:宣楊律師

上大學時用的是張明楷先生的《刑法學》教材,工作後又特意買了一本新版的學習,手機上還有乙份電子版用來隨時查閱。

一本教材好不好在於作者知道他在講什麼,學生知道作者在講什麼,作者還知道學生需要他講什麼。張明楷先生的《刑法學》這三點都做到了。

5樓:花雜除草器

知乎上的人何德何能評價張明楷老師。不過說一點自己對於張明楷老師的看法還是可以的。

我本科的時候學習刑法,學習的是紅皮本那套傳統刑法理論,也就是四要件。那時候不知道天高地厚,以為張明楷老師的觀點是旁門左道,不符合實際,有賣弄學術之嫌。但是到我複習司考,以及研究生階段系統學習張明楷老師的黃皮本以後,才感覺到張明楷老師的學術水平之精湛,理論邏輯之高深。

然後又在張明楷老師這本書的啟發下,開始接觸日本刑法以及一些德國刑法的觀點,才知道自己以前真的是坐井觀天。很多人都說張明楷老師的觀點太偏激,甚至借用司法考試推行自己的觀點,但就我個人看來,這些批評都是無稽之談。學術研究,有偏激之見很正常,重要的是能不能圓滿自己的理論邏輯。

司法考試有那麼多人當過命題人,為什麼只有張明楷老師的觀點得到了大家都認可?

6樓:飛行系

我哪敢評價

法益這個概念也是張教授最早在國內科普的。

張教授的學問,看他的書就行。

可謂真經,通篇無廢話,如此厚的刑法學,在閱讀時,讓我產生這裡講的太少了,還能再詳細一點的感覺,估計僅此一家了吧。

雖然讓我真正入門了刑法學的是周光權教授的書(狗頭)

7樓:舉於版築之間

乙個很有水平和素質的教授和專家,以至於國內沒有多少所謂的法學專家能比得上。但是,是不是有人不認同或者不贊成張明楷呢,是不是張明楷的法律觀點也有不正確的呢,是不是即使有反對張明楷的或者其也會犯錯誤也不影響其是目前國內最有水平和素質的法律學人呢,不可避免。

8樓:一杯新語

如此高產是有原因的,他極刻苦,有一次在清華法學院的圖書館裡看到他擰著眉頭看書,午飯時間揹著雙肩包離開,跟備考的學生無異,這可是功成名就的法學大家啊!

人家的書那可真是書,法科學生、其他法學教師、實務工作者,誰不買來當工具書?

如何看待張明楷在得到APP的付費課程《刑法100講》

比想象中質量低好多啊 比如把大量行為無價值結果無價值的爭議導致的問題,歸因於二三階層四要件的矛盾等等。像想販毒但是販賣了麵粉這種問題,還是頭一次見到張明楷給放到是否使用階層論的裡分析,可能篇幅太短了吧 張明楷的書和文章看過很多,邏輯能力很是敬佩,不知道為啥子這個裡頭這樣 寧靜致遠 然而,我就是自己無...

如何理解張明楷先生的「犯罪是不法且有責」

也迪律師 這是犯罪構成的二階層理論。構成犯罪要求行為違法,且主體有責任。比如,11歲的人殺人的,其行為違法,但不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因此無責,不構成犯罪。但11歲的人實施的殺人行為依然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針對該行為採取正當防衛措施。 萬志峰 我個人的習慣是,在知乎回答問題之前,會先質疑一下提...

如何理解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第五版裡「犯罪型別」的含義?

老韓 你這屬於典型的看書不認真啊。另外,你這個第幾章第幾節什麼的,真是思路清奇 你說的應該是第98頁下方這一段吧?如果我沒數錯,這應該是第九段,不是第八段 關於什麼是犯罪型別,其實前面的第96頁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以日常生活的標準來判斷,應受處罰的行為,在法律規定前有無數型別,為便於立法和司法判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