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時舉輕以明重,出罪時舉重以明輕」,如何理解?謝謝?

時間 2021-06-03 15:01:59

1樓:乙隻鴨脖子

我們來說說唐朝的舉重明輕和舉輕明重,可能會有助於你的理解夜半闖主人屋,主將其打死,無罪。現有案例為,夜半闖主人屋,主人將其打傷,該如何?

屬於舉重明輕,由打死未判罪推理可得,打傷也無罪。

所以,舉輕明重反之即可。

2樓:

入罪是認定犯罪,出罪是認定無罪。

入罪舉輕以明重,是指,情節較輕的行為都構成了犯罪,與之相對比,情節比這重的行為更應該構成犯罪。

出罪舉重以明輕,是指,情節較重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與之相對比,情節比這輕的就更不應該構成犯罪了。

3樓:普通人

「舉重明輕,舉輕明重」實際上是刑法上的一種解釋方法,一般稱之為當然解釋。這樣的解釋方法古代也存在,按照一些法制史學者的歸納,這一法律原則形成於唐朝,成熟於明清。按唐律(《永徽律》)的規定:

「入罪,舉輕以明重,出罪,舉重以明輕。」

而在當代中國刑法條文中,是沒有這樣的解釋原則的,但實際上在刑法學界這已經基本成為共識。其含義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刑法規定雖然沒有明示某一事項,但依照形式邏輯、規範目的以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使用範圍之內的解釋方法。

(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P66)

所謂」舉重以明輕「,也就是說,刑法如果沒有將更加嚴重的A行為規定為犯罪,那麼,在法益侵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上弱於A行為的行為也不應當構成犯罪。反之,「舉輕以明重」則意味著,刑法如果將A行為規定為犯罪,那麼與A行為相比,社會危害性或者法益侵害性更嚴重的B行為就應當構成犯罪(即使刑法中沒有具體的關於B行為的明確規定)。這樣的解釋一方面彌補了刑法條文在數量和規定上的有限性所可能導致的處罰漏洞,另一方面也兼顧了刑法的體系協調性。

但是在具體的運用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對於A行為或者B行為的解釋需要處於刑法條文可被解釋的範圍之內,如將「將他人的戒指投入大海」的行為解釋為故意毀壞財物,這樣的解釋是符合字意範圍的,儘管它在日常生活中不常用,但是完全可以被刑法實務界和學術界接受。這樣的話,儘管刑法條文中沒有對「將他人財物投入大海」的行為樣態的規定,通過舉輕以明重的方式也可以定罪(因為相比於物理上將他人的戒指破壞,投入大海的行為更加嚴重,因為如此則受害人法益處於不可能恢復的狀態之中)。但是對於那些完全不能被接受的解釋(如將動物解釋為刑法上的人)就違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不能得到刑法的承認,是類推解釋而不是當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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