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裸辭開除人,現在的年輕HR就那麼隨性嗎?

時間 2021-05-29 23:03:00

1樓:五道口HR

裸辭開除是兩個不同的主體行為。

裸辭指勞動者還沒找好新工作就辭職,不考慮後路。

辭職意味著勞動者對現有的工作崗位不滿意,要做出新的從業選擇。而裸辭,是還沒有找到甚至根本沒有考慮未來職業的方向和目標就已經實施了辭職這一行為。

在這裡不分析裸辭的原因了,僅就裸辭產生的後果做一下剖析。

1、 生活的壓力

如果無經濟壓力請忽略此條。但我想大多數打工者都是有一定的經濟壓力的。即便是還沒有成家立業,也不好手心朝上做啃老族吧。

如果已經成家,那麼各項日常生活開支不會因為你一時衝動的裸辭而減少一分。如果有一定的儲蓄還好,月光族尤其能夠立刻感受到經濟上的窘迫。

2、 就業的壓力

就業壓力來自兩方面。

一方面是社會大環境。如果正趕上經濟下行,就業機會大幅削減,可選擇的崗位數量減少,對應聘者的要求提高,競爭加劇,擇業難度變大,更有甚者在一段時間內找不到合適的崗位。

另一方面,人才需求也是有淡旺季的。如正趕上人才需求淡季,可選擇崗位寥寥,用人單位的招聘要求也會變得苛刻。

3、 心理的壓力

在沒有找到合適的下乙份工作前,都是個人職場空窗期。空窗期時間越長,在面試時越容易受到面試官的質疑,從而導致面試失敗的概率越大。同時,也讓應聘者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

不但會降低自信心,也極可能降低擇業標準,在對企業實力、薪酬預期、工作環境等多方面做出並不情願的讓步,從而導致上崗後對現有的工作再度產生不滿情緒。

綜上,我的建議是,盡力克制自己的衝動,在沒有找到令自己滿意的工作前,不要輕易的裸辭。除非你是職場翹楚,企業爭相搶奪的大牛。

還有一種員工口中的裸辭,我理解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這是由於員工對勞動法不甚熟悉導致自身權益受到侵害而不知。也可能會被員工簡稱為開除。

首先明確一下開除的定義。開除: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在我任職HR的20多年裡,沒有碰到過開除的情況,這是乙個非常嚴重的違紀處分。多數情況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且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這種也許就是文中提到的裸辭。

這種裸辭往往事先毫無徵兆,用人單位突然解除勞動關係,讓員工茫然失措。

其實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大致有以下幾種。

1、用人單位經營狀況不好,需要減員增效。

2、用人單位的新業務或新專案遇阻,企業決定終止而對相關人員進行裁撤。

3、員工績效不佳,達不到用人部門的要求。

曾經有同事諮詢,說他的朋友幹的好好的,突然被HR或老闆叫去,告知明天不用上班了。工作交接很匆忙或者根本不用交接工作。貌似很大方的同意發整月工資,當月社保還保留等。

這些行為都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員工遭遇到這種情況,需冷靜處理。

出現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請仔細認真閱讀條款。如不符合,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違反勞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那麼作為被「裸辭」的員工該怎麼辦呢?

1、對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予以拒絕。

2、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法相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

3、 如用人單位態度強硬,不能協商一致,可以收集證據進行勞動仲裁。

2樓:戴超

在2023年即將結束,2023年即將到來的一段時間,我公司領導突然找我談話,說我什麼不適合現在的崗位,我還有更好的選擇,說白了就是現在部門人多了,需要人離職,然後天天提什麼優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均收入,然後我就是被犧牲的那位,讓我把我叫到乙個小辦公室裡面,匆匆忙忙的給我辦理了離職,一切搞得很隱蔽,像是我突然從人群中消失了一樣,第二天同事們都不知道我走了,就這樣我默默的離開了,什麼也沒有。這段時間我過得真的不好,有太多無賴,很多事雖然可以理解與接收,但是總覺得生活在你最無助的時候給了你重重的一拳,你毫無展架之力,一切都是那麼突然,那麼讓人猝不及防。

3樓:王大錘

我看見這內容就特麼哈哈哈了,為啥開你自己心裡沒有點1和3的中位數嗎?如果你沒問題為什麼會開你呢?老闆不正確誰正確?硬槓老闆替你撐腰麼?腦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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