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將千萬房產遺贈同居 17年 的保姆,二審因不合 公序良俗 改判遺囑無效,你如何看待這個結果?

時間 2021-05-29 22:35:55

1樓:崔亮律師說繼承

二審法院引用「公序良俗」認定遺囑無效,理由太牽強,他們沒有搞清楚真正的公序良俗規則應該怎樣適用。

(1)立遺囑人表達很清楚,妻子和子女對自己不好,妻子子女盡到應該照顧的義務了嗎?他們是不是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十幾年來都是保姆在照顧自己,房子給她,符合一般人的想法,誰管我老,我把財產給誰繼承!

(2)多年來,立遺囑人一直在努力離婚,去世的時候,一審離婚判決已經出來了,如果他再努力活幾個月,或者二審審理的快一點,遺囑是否有效,和「妻子」就沒有任何關係了,因為她已經不是繼承人了!

(3)二審的判決,會引導一種扭曲的價值取向,只要和被繼承人有親屬關係,我不管他生活生死,我都能繼承財產,他立遺囑給別人就是違反公序良俗,我還能從道德上指責照顧他的人,以後怎樣保證老有所養?

二審的判決,一定意義上和南京彭宇案是一樣的!

希望再審翻案!

2樓:盧明生律師

從案件最終結果來看,我認同深圳中院的判決結果,該遺囑確應認定為無效;案件結果也有正向的社會意義,分析如下:

一、遺囑無效原因分析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不動產處分理應無效

雖然處分的表現形式是遺囑,但實際仍是贈與;如同婚內給婚外情人的財產應該全部追回一樣,該遺囑也應認定無效。

2、已啟動離婚訴訟不會增強遺囑的合法性

雖然立遺囑人劉某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判離也是挺奇怪的,畢竟他們的分居「事出有因」,且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但同樣不能忽視的乙個重要事實是,立遺囑人劉某長期與異性同居,甚至公開同居達十幾年的時間,按「遺囑」內容中「雙方已是事實婚姻的夫妻關係」,顯然已構成嚴重過錯,甚至因追究重婚刑事責任;人已離世,雖然刑責不必追,但相應的民事責任是得承擔的,意味著夫妻財產應少分乃至不分。為此,更無法認定遺囑內容有效。

二、案件結果社會意義分析:要讓「保姆」成為「妻子」無利可圖

「保姆」成「妻子」的現象在世界各地均存在,法律上無法禁止保姆成為妻子,畢竟只要雙方滿足結婚條件就無法阻止;但在涉及「雇主」的家庭財產爭議時,相關審核就應更為苛刻,只要有無效的說理,哪怕不那麼充分,就應一律認定無效。在財產上讓這種畸形的身份轉變無利可圖,自然就能減少這樣的現象。

本案立遺囑人劉某提起的離婚訴訟時間也是讓人生疑,估計要不是身體狀況堪憂也不會想著起訴離婚,甚至還沒等著審判結果便離世;而最後乙份遺囑也是距離世2個月的時間所立。這樣的時間節點顯然就些倉促,難免不讓人生疑其起訴離婚及訂立遺囑的真實意願。

3樓:知乎使用者

那婚內共同財產不是應該是兩個人的麼,女方的那乙份不分麼,這法官有意思哈,光盯著男方的財產分,女方的財產就不是共同財產了唄,這真有意思

4樓:焦寧霞 律師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法的婚姻關係受國家保護,亦受法律和社會道德的保護。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乙個個小家庭的穩定,才是社會穩定的基石。

5樓:熱心網友小胡

爺佛了。

男的找了人,女的沒找人啊。

經常感覺很多判決就是淨扯王八犢子。

這種超出了民眾樸素認知的判決,真的是乙個公平的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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