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怎樣的?

時間 2021-05-13 07:24:54

1樓:你是哪塊小餅乾

道德和法律都是約束人們行為的東西,好比道德是一公尺高的平面,法律就是從這個平面往下20公分的警戒平面嚴格限制我們的行為,他們中間20公分高的空間相當於過度空間

2樓:中公法考

法律和道德的三大區別!

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光榮與恥辱等觀念以及與這些觀念相適應之行為規範的總和。與法律一樣,道德具有經濟制約性、階級性、歷史性和繼承性。法與道德在概念、內容、功能上存在不同的聯絡。

法與道德在概念上的聯絡。與法的概念的學說相關,對於法與道德在概念是否存在必然聯絡,不同學者有不同觀點:一是肯定說,以自然法學為代表。

它肯定法與道德在概念上存在必然聯絡,認為實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時,才具有法的屬性。乙個同道德嚴重對立的「法」壓根就不是法,即「惡法非法」。二是否定說,以法律實證主義為代表。

它否定法與道德在概念上存在必然聯絡,主張某事物是不是法與它是否符合正義,是兩個必須分離的問題。法律不會因違反道德而喪失法的效力,即「惡法非法」。

法與道德在內容上的聯絡。幾乎所有學者都認為,法與道德在內容上相互滲透。一般來說,近代以前的法在內容上與道德的重合程度極高,有時甚至渾然一體。

古代法學家大多傾向於盡可能將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使法確認和體現盡可能多的道德內容。近現代法在確認和體現道德時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傾向於只將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轉化為法律義務,明確法與道德的調整界限,因而將法律視為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與道德在功能上的聯絡。學者們都認為,法與道德在功能上相輔相成,共同調整社會關係。法律調整與道德調整各具優勢,且形成互補。

但一般來說,古代法學家更多強調道德在社會調控中的首要或主要地位,對法的強調也更多在其懲治功能上。所謂「德主刑輔」「出於禮則入於刑」就是此意。近現代後,法學家們一般都傾向於強調法律在社會中的首要作用。

這是因為:第一,現代社會利益關係的複雜性決定了只能由法律發揮主要作用。古代社會是「熟人社會」,現代社會是「陌生人社會」,熟人社會的信用基礎在於親密的人際關係及其相應的社會規範,如習慣和道德,而現代社會分工和交換的普遍化使信用只能建立在契約基礎上。

法律因其確定性、普遍性和較強的可操作性,更能勝任這種複雜利益關係的調整。第二,現代社會利益分化的加劇和價值衝突的普遍化、常態化決定了只能主要依靠強制性更大、程式更嚴格的法律來解決糾紛,因為利益表達和價值的衡平與選擇是缺乏程式機制的道德難以勝任的。

社會主義社會為法與道德的有機結合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一方面社會主義法追求良法之治,法律中已包含了道德的標準,它對社會主義道德具有積極的促進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社會主義道德又代表了最大多數人、人類歷史上最先進的道德,它為社會主義法的制定提供價值導引並促進法的實施。

3樓:左華軍律師

很多人對法律抱有太理想化的期待,認為法律是正義、是高尚的,在道德上是無瑕疵的,其實不是這樣。

從法律的本源來說,法律的「出身」並不高貴,它脫胎於習慣、傳統、宗教甚至巫術,它是一鍋大雜燴!它是根在汙泥之中的白蓮花!

有時它為了維護一部分的利益,可以毫不猶豫地犧牲掉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理由還很動聽。

從價值上來說,最初它之所以產生,所要維護的也並不是正義和公正,它是為了維護秩序而產生的。

記住,它在本質上是為秩序而產生的!為了維護秩序才創造了那麼多的條文、那麼多的鬼話。

雖然文藝復興後,太多的學者賦予了法律很動聽的使命,但那些都是一廂情願,法律的本質從唯物史觀而言沒有那麼高貴。

法律能鍘掉陳世美,也能燒死布魯諾。這兩件事在當時都是正義、都是符合道德的。

從現實的角度來說,乙個富有詩意、哲理和道德感過於爆棚的人有時是做不了乙個優秀的律師、司法者的。

因為現在的法律,條文如海,技巧和工藝已經佔據了統治地位。

律師要做的不是判斷是非,而是先找到乙個想達到的結論,然後從結論反推尋找證據,用邏輯和規則將證據和推理合理化,直到完成結論。

說的是不是有點冷漠和殘忍?

可是,這就是律師最大的道德!-----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非判斷是非。這個道德是在《律師法》中明文規定的!

雅克·埃呂爾說:「法律人有著某種顧慮,無法完全從法律之中剔除正義而又不使良知受到折磨。」

這句話我讀過很多遍,每次都能把我讀糊塗。

4樓:今日

首先,從本質與根本目的上來說,法律與思想道德都是通過調節和協調人們的行為和意識,從而維護社會秩序的方式,歸屬於上層建築,思想道德是軟性的方式,通過引領與教化來引導人們做正確的事,而法律是以一種硬性的方式規範人們的行為,為人們的行為劃出底線。

道德為法律提供思想指引和價值基礎,法律為道德提供制度保障。法安天下,德潤人心講的就是法律要與道德思想相結合才能更好的維護社會秩序。

在經濟法課堂上,有乙個特別的細節,我感觸很大,在我們印象中,死板而又嚴肅的法律,在邏輯分明的情況下頻頻為「善意第三人」讓步,這讓我感受到法律是有生命的,社會主義法律充分從人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只為了更好的維護每乙個人的權益。

說回正題,從法律上看,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從思想道德上看,這是一種特殊的法律,它以社會主義的原則與準則來約束人們的行為,相應的懲罰是道德的譴責與內心的不安。

週三的思修課上,時事評述講述了關於校園暴力的問題,面對一群未成年的問題少年,這是乙個不容易解決的問題,我認為法律不能一昧的去寬恕未成年人,應當建立健全對於未成年人的專用法律。除此以外,道德與思想教育才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唯有掐斷根源,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法律和道德不分主次,只有聯合起來,以德貫法,以法立德,才能促進道德與法律共同發展,社會才能進步。

道德與法律融合施展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在我們境界課堂上了解到在民事訴訟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會先進行調解,不能調解的再用法律手段,就充分提現了中華傳統美德中「以和為貴」的思想。

再如思修課堂上提到道德是社會利益關係的特殊調節方式,是一種以價值為準則的溫和的調節方式!

我自己的理解中,我認為二者是不同緯度中不同的表達方式,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在其建立與施用的過程中,二者不可剝離,有了道德上的教育與影響,大家才會覺得法律的制定施行是有理可依的,是理當如此的,也正是有了法律的約束,道德上的教育與導向才更容易,在法的框架下才能編織出道德的底線。

道德是一本書,通過教化給人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法律是乙個戒尺,在你發展的錯誤道路上給你警醒。

法律的健全與有效的施行,道德素養的提公升才是社會良好發展的源動力!

5樓:Luminous

「任何社會或國家皆以最低限度的共同價值為其存在的前提」

「法律僅能對社會道德的核心部分加以強制」

「道德應作為法的目標,但不能要求將法與道德合一,國家不能以法與道德應予合一的要求,用法律強制規定一定的意識形態,限制屬於私人領域的行為,拘束公民的良心」

6樓:

這個問題其實複雜得要死,至少從現代法學誕生至今,對於這個問題便產生了無數的答案。

我個人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是不確定的,最早我知道的答案是來自大一的法理課,那本傳統到古老的法理學教材告訴我: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於是那時我一直是這樣認為的,高舉著法律的大旗,自以為是的站在道德的高地。

但是只會的法學學習中,我對於法律的概念又產生的些許變化,尤其是我在接觸到了法與社會,讀過了純粹社會法學唐布萊克的《法律的運作方式》,我找到了我個人認為的另一種更為合適的解釋方式。

法律是一種社會控制手段,同時道德也是

這時我覺得,法律的社會概念及存在本身,應該是乙個更為客觀的事物,法律必須脫離道德的主觀判斷,作為一種社會存在而去適應著我們的社會,改造我們的社會。(這時候我發現這樣的理解剛好符合了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思想)

法律和道德是隨著我們人類社會的建立而建立的,法律與人類社會的目的是一致的,為的就是實現社會整體的控制,法律與道德是平行的,二者都作為社會控制手段,穩定著人類社會的秩序,所謂價值的判斷,更多的是屬於控制手段的指引,為的是實現社會效用的最大化。只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人類生產方式的改進、生產力的提公升所帶來的社會生活方式的改變,使得二者控制的範圍開始發生變化,法律的控制力超過了道德的控制力,因此才產生了「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這種說法。

所以我至今仍然是傾向者法律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控制手段,當然以後會不會有變化,我也說不定。

7樓:

純個人見解。

法自然應為「韓非之法」,分析法學派的那套理論是錯的。而與古典自然學派不同的理解是,道德亦是維繫人類社會必不可少的珍貴品質,二者性質本就不同,根本不該混為一談。

我一直覺得法律與道德應該分設兩個不同的機構進行分門別類管理,且道德秩序應該平行甚至高於法律,有些事或許不犯法,但違反道德也應被相應處罰。而道德應是官方性的,不該是民間自發性的,如同法典一般被修訂至社會認可。

如此世間能少去諸多的胡作非為,當今中外法界很多模糊的界限,亦會變得很好認定。

8樓:餘凌震

通過姜源老師的回答,我個人思考了一下,我覺得法律和道德應該是乙個金字塔的關係。法律作為底層,在內部分成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道德也分成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其中,灰色的陰影區域是法律和道德接壤的地方,即: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部分。此時的部分的道德是觸犯便不能忍受的區域,所以在這塊道德和法律相當。然後在法律下半部分,是為了維持秩序。

在道德上半部分,是軟規則,可有則為模範,若無也無傷大雅。

為什麼這麼認為道德在法律之上?

因為我覺得法律的根本目地其實不是為了公平正義這些元素。說到底,是統治階級為了維持秩序而產生的公共規則。若把道德作為標榜,完全指導法律。

就會像《萬曆十五年》這本書當中描述的那樣:把法律作為斷決案件的根本,但當時法律完全以「道德」為標準,而「道德」的內容全是兩千年前的四書五經。從空間來看,道德有不確定性的特點,在具體辦案時有太多的解釋和以此衍生的各種標準。

從時間看,道德若只以某個時期作為標準,會不可避免走向僵化。

所以,我個人覺得應該是以維持秩序為核心,以宣揚道德為輔的關係。

ps:圖太醜,原諒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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