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疑妻子出軌半夜赴 情敵 家行刺 結果被反殺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而且還有十一萬的民事賠償?

時間 2021-05-13 04:09:58

1樓:lavan

對方:出招,我:格擋

對方:出招,我:格擋

對方:出招,我:格擋

對方:出招,我:格擋

對方:出招,我:還一下手

防衛過當

這就是我理解中的中國刑法體制中「正當防衛」的現狀與其說,我們檢法機關在審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傷害類案件中普遍帶有主觀情緒,還不如說沒有哪個法官願意輕易開這個先河,久而久之,這類判決就教條化了

2樓:遊蕩路痴

這個判決,某種意義上是當地法院息事寧人的做法,對於當事人來說,一方畢竟殺了人,你賠點錢,正當防衛。被害人一方來說,你看,是你們的人去殺別人,別人正當防衛啊是不,我幫你爭取取得點賠償,就別鬧了,畢竟你們有錯在先。

然後,三方歡喜。法院公安一方,完美解決了乙個刑事案件。被害人一方,人都死了,不如拿點錢,而且這事兒我們不佔理。殺人者一方,嘖嘖,我都殺了人了,賠錢消災啊~就這樣。

3樓:

搜了一下新聞男子疑妻子出軌半夜赴"情敵"家行刺結果被反殺

按新聞介紹的案情,明顯應該是正當防衛啊。沒有考慮普通人的應激性的結果。

在夜晚、入戶、持凶器的情況下,相對方在遭受突然襲擊的情況下,還手多捅幾下,仍然在普通人的應激性範圍之內。

除非是新聞故意隱瞞了關鍵情節,比如當時雷某馬上就停手求饒,或者雷某已經轉身就跑之類的明顯行為宣告不法侵害的結束,等等。否則的話,不能以「客觀上的無害」來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無害」。

更何況新聞裡還提到,雙方在兩天前的下午已經動過手了,而且同樣是雷某先動手。這更是加強了雷某所具備的「不法侵害」。

在一小賣部外,雷某某用拳頭擊打被告人董某某頭部一拳,雙方隨即相互揪扯。二人被村民勸解開後,被告人董某某遂離開小賣部回到自己家。

此外,雷某的傷情是「腹部開放性損傷伴腹內器官損傷;右手掌、右前臂開放性損傷」。手的傷一般是雙方搏鬥、爭奪刀具過程中造成,而腹部的傷才明顯是董某還手時捅傷。從這些傷情,也體現了董某在還手的過程中注意避開了胸口等要害部位,已經盡了最基本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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