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超跑品牌未來將沒有轟鳴聲,還有購買的意義嗎?

時間 2021-06-09 09:56:24

1樓:昭明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最重要的區別在於是否需要借助意思表示,來設定、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關係。法律行為是一種表意行為,因此涉及行為能力有無、表意內容合法與否。事實行為則無需上述考慮。

案例1,甲錯誤地認為自己是地磚的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而使用,無需任何意思表示,不論有無行為能力,法律效果也直接由法律直接賦予(民法典第231條、第322條)。

案例2,甲錯誤地認為自己與乙達成了一項贈與合同。但實際乙發出的是買賣合同的要約,甲的承諾構成對乙要約的實質變更(民法典第488條),甲乙雙方未達成合意,合同不成立。甲依據並不存在的贈與合同(也就是說「沒有法律依據」),取用茶葉獲得利益,構成民法典第985條的不當得利。

2樓:Mute

1.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區別在於其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直接依法產生法律後果。添附就是此種行為,因添附取得所有權的,即便行為人沒有所有意思,也產生物權變動效果。

判斷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就假設行為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該行為,判斷是否產生法律後果即可。

2.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並非任何「誤」都屬於民法上的重大誤解,重大誤解適用於法律行為而非事實行為,因為事實行為依法產生法律後果,並非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可撤銷。由此可見,添附不是重大誤解。

誤喝茶葉是對行為的性質產生了誤解,把買賣認定成為贈與,屬於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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