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個大學生,偷了其他宿舍價值八千元的東西 ,已經立案,協調以後賠償3500就私了了,這合理嗎?

時間 2021-09-14 19:18:04

1樓:cherry-age

盜竊案件,已經立案就是一宗刑事案件,就沒有私了一說,抓到人要不就無罪釋放,要不就拘留坐牢,賠償只是乙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但不能代替刑罰。如果按你所說,可能是證據不足要放人,警察為了平復被害人情緒,反覆做嫌疑人思想工作,盡量挽回被害人損失。

2樓:人生何處不相逢

不是合理不合理的問題。盜竊8000元屬於刑事犯罪,既然已經既遂,而且公安已經立案,哪當事人雙方怕私了。也不影響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並非民事訴訟,不能適用民事不告不理原則。進行公訴和是否起訴以及是否撤回起訴權力並不由盜竊行為人和被害人任何一方決定。

3樓:葉子

既然是協商處理了,還有什麼好談的,估計你們協商賠償3500是因為這個東西已經使用了一段時間沒有按新的算價。這樣做並不違法。

4樓:龔列鋼律師

不合理。

這種情況屬於盜竊數額較大,已經構成盜竊罪,向派出所報案處理會追究刑事責任。

私了只能對民事賠償私了的,刑事責任不能私了。

從個人前途考慮,如果報案可能會毀了其前途的。

5樓:公司法務

協商解決本身就沒有標準,只要雙方同意協商結果,就可以。但是由於盜竊金額是八千元,已達到構罪標準,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雙方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且出具諒解書的,就有可能不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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