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乙個例子解釋一下法學術語「意思表示」嗎?

時間 2021-06-04 23:22:38

1樓:劉豬豬

例子:媽!我拖鞋呢?

(這個時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要找自己的拖鞋)媽!我衣服呢?(這個時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要找自己的衣服)爸!

我媽呢?(這個時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要找自己的母親大人)拓展:意思表示被認為是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最明顯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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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受到啟發,想到了另乙個例子。

你說:「我渴了」(這就不是乙個明確的意思表示)正確的意思表示的姿勢是:「我要喝水,能給我杯水嗎?」(這才是明確的意思表示)

2樓:Mr.W

數學不好

1+1=3

這個問題足能解釋意思表示

內心想著等於2嘛(內心意思),說出來一下沒走心,等於3呀(外在表示)這就是乙個意思表示,只不過大部分時候內在意思和外在表示一致,我們就沒必要考慮了

但如果不一致,這就意味著我們需要用溫和的表示主義意思表示解釋原則去解釋了,上面的例子是乙個顯明的計算錯誤,所有的計算錯誤都不能成立重大誤解,直接解釋為意思表示是等於2

3樓:伊祁小姐

蟹妖!這個學期剛好學民法總論,強答一波

所謂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

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為1.效果意思(基於某種目的想要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如:你想吃蛋糕,這是你的目的,而效果意思就是基於吃蛋糕這個目的產生的買蛋糕的意思。)

2.表示意思(欲將該效果意思向外公開的意思。如:你想告訴老闆你要買蛋糕啦3.表示行為(向外發表該效果意思的行為。如:你拿起一塊蛋糕往老闆面前一放。)

所以用乙個栗子解釋意思表示的話,就可以是:你想吃蛋糕去蛋糕店買蛋糕並做出要買的表示,這一套行雲流水的動作包括形成某種意思加表示出該意思,這就是意思表示。

能搞懂意思表示還得多謝梁老的《民法總論》啦~

4樓:黃一峰

這種問題就不用麻煩其他大佬了,法學菜狗來強答一發

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本身常常在某種程度上混用,關於意思表示究竟是法律行為之工具還是法律行為之要素則素有爭議。

在給出例子之前,先盤整法律行為要件,意思表示要件,而後再給幾個例子進行涵攝歸入,本身也就是類似典型案例研習(尤其民總)的請求權基礎分析方式了。

在法律行為要件,意思表示概念無論何說均放置在最初的成立層次進行檢視,因此以下便先對意思表示要件進行分析

一、意思表示要件

意思表示通說

【要件】

1.外部要素

明示、默示(不等於沉默,但例外的沉默可視為意思表示)

2.內部要素

行為意思(有意實施行為,因此醉酒狀態、夢遊狀態均無行為意思,以自己意志引導自己行為)

表示意識(對行為具有某種法律意義所具有的意識,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引起某種法律後果)

法效意思(對行為產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引起特定法律後果)

關於三要素皆需具備還是兩要素存有爭議,也即意思主義和表示主義之爭,通說採表示主義,維護交易安全,也即只需具備行為意思和表示意思即可

【例子】

某甲被某乙強按手印簽訂契約,不具備行為意思

某甲於拍賣會上舉手和朋友打招呼,被誤認為競拍,不具備表示意思

某甲於拍賣會上舉手拍賣,但誤以為每次舉手加價一千,實際上每次加價為一萬,法效意思瑕疵

那麼在當下通說中,前兩種意思表示要素欠缺,不能成為有效之意思表示。

(有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具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不是意思表示?)

對通說複合式概念之反駁(再次安利慶育歐巴)

內部要素三層分野批判

1.法效意思不需具備

實際上應理解為籠統的受法拘束之意思

無論採何說,法效意思瑕疵均不影響意思表示成立與生效,但得基於錯誤法撤銷

2.表示意識非必要

當事人具有使自己行為不被他人誤解的先契約義務

交易信賴保障,但保護錯誤人得基於錯誤法撤銷

此時內部要素三要件已去其二,不能構成符合概念,接下來審視內外部要素區分

實際上作為客觀要件的行為(明示、默示)與主觀要件的行為意思,在概念上已然相容,因為機械的身體動作與行為是分野的,因此主客區分兩者無區分意義,除非拆解成機械動作與主觀意思兩要件。(當然,這邊是因為行為在中國語言中的多語義,德語中確實不同。)

對批判的再回應

實際上縱使拆解了整個構成要件也並無意義,因為不同階段的錯誤需要具體分析,只有從完滿的構成要件出發,才能發現個例中的闕如。

二、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通說

【要件】(見王澤鑑《民法總則》)

1)一般成立要件:

1.為成立且生效的意思表示(符合外部、內部要件)

2.內容具體確定(能夠確定典型義務)

3.有一經承諾即受拘束之意思

2)特別成立要件

1.法定要式

2.意定要式

要式形式既可能是紙面,也可能是到登記官前公證(類似德婚姻法上)

(注,合36條對要式之緩和)

3)一般生效要件

1.主體適格(具有行為能力)

2.內容適法

3.意思表示真實

4)特別生效要件

1.意定生效要件(附條件、期限)

2.法定生效要件

【例子】

1.某甲向小販某乙約定如果明天早上他能早起就買乙個蛋餅,約定為三元。

1)法律行為一般成立要件:

契約意思表示雙方合致

此時需要檢視意思表示是否成立生效未被撤銷

要約+承諾

要約:(小販說三元乙個蛋餅)

1.外部要素:明示

2.內部要素:行為意思+表示意識

要約其他特別生效要件具備

承諾:(甲說好)

1.外部要素:明示

2.內部要素:行為意思+表示意識

承諾其他特別生效要件具備

法律行為成立

2)特別成立要件:

無需具備

3)一般生效要件:

附的條件達成(明天甲能早起)

4)特別生效要件:

無需法律行為有效

法律行為要件有力說(也即消極阻卻體系,可見朱慶育《民法總論》,默默安利男神)

該說的正當性在於私法自治使得法律行為本身即有效力,而非符合實證法之規定從而被實證法賦予效力,更為符合私法自治之精神,並且結合舉證責任分配方式,在效力障礙層面均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當然該說在我實證法上也難以得到顯明的支援,中國民總規定了3個一般生效要件,但是事實上也可通過法解釋學工作改造成另一面向,然而這都與本題無關了。

【要件】

1)成立要件:

1.單方行為意思表示之作出/契約意思表示雙方合致

2)特別生效要件:

1.意定特別生效要件(附條件、期限)

2.法定特別生效要件(批准)

3)效力障礙要件(略)

【例子】

1.某甲向小販某乙買乙個蛋餅,約定為三元。

1)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契約意思表示雙方合致

此時需要檢視意思表示是否成立生效未被撤銷

要約+承諾

要約:(小販說三元乙個蛋餅)

1.外部要素:明示

2.內部要素:行為意思+表示意識

要約其他特別生效要件具備

承諾:(甲說好)

1.外部要素:明示

2.內部要素:行為意思+表示意識

承諾其他特別生效要件具備

法律行為成立

2)特別生效要件:

1.意定特別生效要件(附條件、期限)

無2.法定特別生效要件(批准)

無3)效力障礙要件(略)

無法律行為有效

餘論具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不是意思表示呢?

也即法律行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

無效的法律行為是不是法律行為?

中國從民通到民總中關於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為定義的更改又是否正確呢?

是否存在無需意思表示之法律行為?(事實契約理論)

這些便是延伸著法律行為(中國法上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概念之後的爭議了

最後,法學學習的很重要的方式便是舉各種各樣的例子對要件進行涵攝啦,題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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