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當然解釋與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同時存在嗎?

時間 2021-05-31 17:56:11

1樓:皮皮黑

看到加了法考的標籤。

就借用瑞達的民法講師鍾秀勇的乙個觀點吧(原話記不太清了,大概意思),學習法律越到後期越拼的是對基本概念的理解,法律入門起來很快,進步飛速,但是你最後的成就有多高,取決於你基礎概念有多牢固。

當然解釋是指刑法條文表面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已包含於法條的意義之中,從法條當中可以自然而然推導出來的解釋。

也就是說當然解釋的範圍,本身就在法條之中,就更談不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了。

那麼問題來了,怎樣進行解釋才是符合罪刑法定的當然解釋呢。

入罪舉輕以明重上,要求在形式的當然和實質上的當然。形式上的當然,就是要看重的是否突破輕的在法律條文上的形式邏輯和形式界限。實質上的當然很好理解,即輕的構成犯罪,重的更應當構成犯罪。

以危險駕駛罪為例,醉駕要負刑事責任,那麼毒駕夠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呢。從實質要件上看,毒駕的社會危害性比醉駕大,符合。那麼從形式要件呢,顯然吸毒不能被醉酒所包含,那麼就不能認為毒駕屬於危險駕駛罪。

再如同刑法329條規定了搶奪國有檔案罪,那麼搶劫國有檔案屬不屬於呢。還是先看實質要件,搶劫國有檔案危害性更大,而搶劫能否被搶奪所包含呢,以一般人的常識和經驗來講顯然我們認為搶劫可以被搶奪所包容,那麼搶劫國有檔案就屬於刑法239條規定的搶奪國有檔案罪。

在出罪的舉重以明輕上,只要符合實質要件就可以了。簡單來說就是重的不構成犯罪,輕的更不構成了,哪怕他突破了形式要件滑向類推解釋也無妨,因為可以做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2樓:

在這個問題上,當然解釋不是一概不能用,也不是一概可以用。

當然解釋是入罪時舉輕明重,和出罪時舉重明輕。在使用的時候要有嚴格的限制,它的「輕」「重」是指某一行為的嚴重程度,在使用的時候,必須嚴格限制在對同一法律概念(同一種類)的解釋上,作「情節嚴重」之類在程度上有遞進關係上的價值判斷

盜竊、搶奪國有檔案罪。在搶劫國有檔案的行為下,既然「搶奪」都可以入罪,那「搶劫」作為加強版「搶奪」行為,當然也可以入罪。

非法製造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只列舉了毒鼠強、氟乙醯胺、氟乙酸鈉、毒鼠矽、甘氟等幾種,那麼在危險化學品目錄中與之處於同一毒性的,當然也可屬於本罪的「危險物質」。

非法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如果你在現實中遇到並殺了乙隻恐龍,恐龍當然也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但是,很多時候,當然解釋往往被錯用成了類推解釋。其通常的邏輯是:A的危害性比B重,B是犯罪,所以A也是犯罪。

但是這種邏輯並沒有準確判斷A和B是不是同一種東西,如果不是,那就不再是當然解釋,而是類推解釋。

比如,非法製造一輛坦克,其實並沒有明文規定這是犯罪。但是,非法製造槍枝有罪,坦克的危害當然重於槍枝,所以非法製造坦克也有罪。這樣的推理就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因為坦克和槍枝不是同一種東西,如果把坦克解釋為刑法中的槍枝,那就是類推了。

你所認為的「當然解釋與罪刑法定原則不能同時存在」的情況,其實這裡面是類推解釋,而不是當然解釋。

當然解釋更普遍的情況還是用在舉重明輕的出罪情況下,

比如交通肇事罪裡面,把自己撞成重傷,是否屬於認定犯罪的情節?

故意把自己捅成重傷,都不構成犯罪;相比之下,過失把自己弄成重傷,當然更輕,當然更不應該處罰。

其他的例子非常多,不去一一枚舉了。

3樓:南國風

並不矛盾。當然解釋意思是言下之意。例如說:

這兩個人結婚了,當然解釋(言下之意)就可以說這兩個人一男一女(ps:槓精別和我說什麼同性婚姻)。當然解釋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因為它說的是本來就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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