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裡的「長臂管轄」(Long arm Statute)如何理解,其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時間 2021-05-06 04:33:25

1樓:

長臂管轄權最早始於美國,為了擴大自己的管轄權,美國法律規定其法院在判斷能否對乙個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時,可以適用「最低限度聯絡」原則,即認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因素與美國有關,就與美國有最低限度的聯絡,美國法院就可以主張管轄權。

長臂管轄權的本質是域外管轄權,是美式霸權。

由於域外管轄威脅到他國的管轄主權,一直受到國際社會的猛烈抨擊。美國的長臂管轄權擴大了國內法院的管轄權,這種做法在國際法上一直都存在爭議,諸多國家都持批評和否定的態度,認為美國的司法管轄權過寬,這樣會導致侵犯別國的司法主權。

知乎使用者:從國際法視角如何看待孟晚舟事件?

2樓:悟空的小姨子

1.長臂管轄,實質是霸權主義。

2.適用條件:看誰不順眼就使用,完全沒有客觀標準。在對待華為、對待人民幣匯率上表現得很充分,沒有事實證據、不用進行論證,就說你危害美國安全、操縱匯率!

3樓:

長臂管轄權是美國民事訴訟中的乙個概念,指地方法院將管轄權延伸至域外(指州外乃至國外)的被告。即當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州,但與該州有某種最低限度的聯絡,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和此種聯絡有關的時候,就該項權利而言,該州對該被告有「屬人管轄權」(儘管該被告的住所不在該州),可在該州以外向被告發出傳票。

舉個例子,假如你戶口在紐約,但你在芝加哥做生意,並且做生意的時候犯事了,那麼,因為你在芝加哥做生意並且犯的事造成的影響是在芝加哥,那麼,不管你人在何處,芝加哥的法院就有權根據他們的洲法律對你進行訴訟。

試用條件即滿足與該洲的「最低限度」聯絡即可。最低限度」聯絡主要取決於兩點:(1)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從事連續性的、系統的商業活動;(2)原告的訴因是否源自這些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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