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該立法允許安樂死,人們有沒有選擇結束生命的權利?

時間 2021-05-06 14:22:30

1樓:阿華

純路過啊,安樂死一般是在重病危成植物人的狀況才考慮,那麼…誰來下這個決定?誰來動這個手?既使立法通過,誰來擔這條殺生的道德責任?

個人認為可行性不大。

2樓:不解

強迫別人來到這個世界上面,又強行不讓別人離開這個世界。真的很自私。總有人扯一些對國家社會的影響,可是有沒有人關注這個強迫別人留著世界上的最本質的問題?

3樓:stonegp02a

4樓:我的蘿蔔

反問你一句,人在抗日戰爭時期是否允許人去當漢奸,人們是否有投降的權利?

答案顯而易見,人不應該允許安樂死,人們沒有選擇結束生命的權利.

5樓:Bright Chen

人應該有選擇「安樂死」的權利。死亡是人生的最終歸宿,在生命終結時間可知的情況下,選擇「安樂」是種人權。 明知生命已無法繼續,讓人插滿管子用裝置來殘喘,增加自己的痛苦,也增加家人和親朋的悲傷,也給社會添負擔。

選擇有尊嚴、平靜、安樂的走完人生,是我們應有的權利

6樓:沒意思

我忘了在哪個寓言裡看到過一句話

「一旦讓你這頭狼吃我的死羊,你就會把病羊看做死羊,好羊看做病羊,所以我是不會同意的,趁現在我還沒生氣,所以快滾」

雖然我覺得讓一些注定會病死的人等死很殘忍,但是讓乙個無辜者被有權有勢者強制安樂死更殘忍。

別的事情也是一樣的,黃賭毒乙個口子都不能開,一旦出現合法黃賭毒,那麼會發生什麼?

會有女孩被拐走變成所謂「自願」的小姐,而且無法進行救援,因為她是「自願的」

而賭和毒這個就不用說了,賭的話看外國的賭場,毒的話看現在的加麻大和美粒堅就好了

7樓:椰子姜

結束生命可以跳樓,沒必要一定安樂死。

這個東西很麻煩的

再說了,既然連死亡都不懼了,何必要害怕跳樓呢。

找個高點的樓跳,死前還能達成成就:信仰之躍。

8樓:洛薩風行者

就目前中國的社會程序,國情,法律完善程度,公民意識來說。

並不能允許安樂死,至少現在不可以。

不然就會產生無數「被安樂死」。

9樓:豆豆家的水水

我說過這樣乙個暴論:權力的本質是暴力。

因為只有暴力才能讓權力有效執行。

那些被販賣的黑奴,只是擁有名義上的人權,他們並沒有組織出有效的暴力來維護自己的人權,那他們的人權名義上存在,實際上並不存在。

空有其名,而無其實。

人權是一項「權力」。只要你能組織起足夠強的暴力,你就能捍衛自己的權力。

而「人權」的各個部分,需要的暴力並不一樣。比如「人身自由權」,那些黑奴需要的就多一些;比如「死亡的權力」,需要的暴力就很低。只要你有足夠的暴力殺掉自己就能行使這份權力。

而且別人的暴力很難阻止你行使這份權力。

不過,這個問題不一樣。

這個問題問的是「權利」,而不是「權力」。

什麼是「權利」?

我們國家是人民的國家,人民這個整體對國家享有「權力」,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也有足夠的暴力保障「權力」。

所以,如果題目足夠嚴謹的話。

這種人權是有限制的,不能隨心所欲的,尤其受限於現實環境,經濟發展等重要引數。

比如目前的印度。新冠疫情下的印度。

與美國英國不同的是,新冠下的印度,沒有足夠的能力給自己所有的國民「生命健康權利」。

因此,我認為我們目前並不享有這部分「結束生命的權利」。

因為我們的經濟環境,現實環境,人文素質等等,依舊沒有達到足夠的高度。將這份「權利」下發,帶來的問題要大於解決的問題。

反倒是「結束生命的權力」,我們早就已經具備了。

如果某個人擁有足夠殺死自己的暴力,那國家的暴力機關,軍隊法庭監獄警察,對他行使自己的「死亡權」是沒什麼太好的辦法的。

這項權力(權利)是如此的不同。

其它大部分都是權力更難得,而權利相對容易得到。

這項則相反,權力更容易得到,權利更難得。

10樓:

因為總有人有辦法讓你「自願」的。

這沒通過,那還有兒子把媽扔山里被報警救下來媽還說理解兒子的呢。

你等通過了,一退休沒退休金分分鐘就讓你自願你信不信

11樓:

不怕安樂死,就怕被安樂死,人應該有選擇自己生命的權利,但不應該有選擇別人生命的權利

光考慮法理,不考慮實際操作是不現實的。

12樓:

高票那個反對安樂死的什麼鬼理由,被拋棄的老人、被放棄的殘缺嬰兒?即便沒有安樂死,被拋棄的老人也不會安享晚年,被放棄的殘缺嬰兒也不會有機會健康長大。

當監護人、贍養人已經決定放棄乙個生命的時候。這條生命已經沒有生存的尊嚴了。知乎上曾經有個很火的問題是奶奶沒死家裡人直接活埋怎麼辦。這和能否安樂死有關係嗎?毫無關係。

以這個理由作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區別沒有一丁點道理。好似沒有安樂死,現實中就沒有家屬捂死、拔管子、餓死似的。

13樓:carlo

直到看到了這個

瀾冰白羽:是否應該立法允許安樂死,人們有沒有選擇結束生命的權利?

才意識到,「安樂死是否合法」只是乙個有爭議的論題,而安樂死本質的「行為」一直都存在。

我不曉得對於文中的丈夫女婿女兒來說,他們是否希望安樂死合法。

可以看出買老鼠藥時的糾結,但最終還是買回來了。他們不希望親人的死亡,但也實在無法看著親人如此受到折磨。

這本身就是乙個矛盾。

所以說有時候我們說話的時候站的真的太高了。。。唉╯﹏╰

14樓:販夢選手

當我們講到人是否有權利來自殺時,民法老師田老師曾說過一句話:「法律給我們生命權是為了讓我們好好地活著,而不是自由地死去。」如果人們有權選擇去結束自己的生命,給自殺提供合法的依據,那麼去救助那些企圖結束自己生命的人,反倒是妨礙了他人行使權利。

以上純粹是因為看到是否有權決定結束自己生命而聯想到了自殺首先,生命給我們帶來了許多,喜怒哀樂,愛和溫暖,死亡也正是生命的一部分,我個人認為如果不能夠直面死亡的痛苦,那麼這個人的生命是不完整的。正是因為知曉死亡的痛苦,活著才顯得尤其的珍貴。

其次,如果立法通過了安樂死,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鑽空子,比如,當乙個人沒有足夠的能力決定自身是否要生存時,這項權利就很可能被別人濫用。

15樓:黃金雞

贊同安樂死合法化

申請者必須成年,死後遺體立刻火化,遺產全部作為安樂死的費用收歸國家,沒有利益可賺自然也就不怕有人「被安樂死」

16樓:Ceiling0518

選擇生命的自由與安樂死之間沒有什麼直接聯絡。安樂死被發明之前,我們人類有沒有選擇結束生命的自由?安樂死的出現改變了這種自由或者不自由的現狀嗎?

人類之所以是人類,就是因為自由。無限的自由,單單只受到自然規律的制約。自由需要代價,不然就沒有意義。

安樂死讓死亡變得廉價,同時也是讓自由廉價。誠然,無論是廉價與否,只是人類對其主觀評價,都無法否定自由無處不在這一論點。

17樓:邶風

任何一項立法都要考慮其正當性,但也要考慮其被濫用後的危害性,顯然安樂死被濫用的後果是無法承擔的,理想可以很豐滿,但現實不會因為你我他的想法而改變

18樓:sctry

我告訴你,有一天你躺在床上,真正想救你的可能除了你自己就剩醫生了。

安樂死是那麼容易通過的嗎?你通過的是人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嗎?不,你通過的還有別人合法結束你生命的權利。

19樓:貓膩

人當然有選擇生或死的權利

但是立法不行,倘若立法開了安樂死的口子,或許會出現這樣的場景:

孝子:「爹,您這個病不好治,就算治好也要花光家裡所有的積蓄。再說您也年紀大了,我幫您安,您樂死吧。」

爹:「好孩子。」

20樓:陳巨集

法律保護人們自由,但同時也限制人們自由。

為何?因為自由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不要把安樂死這個事情上想的過於聖母過於高大上了。

在我們當社畜被資本家剝削剩餘價值的時候,是因為法律保護了資本家的自由而我們不自覺,就這麼簡單。

對於那些確實因為安樂死而困擾的人們,我表示同情。但是如果法律放開安樂死的話,同樣會有社畜被安樂死剝削。我們社畜被剝削的不過是時間和金錢,而安樂死剝削的是人命。

21樓:淚眼問花花不語

人們應該有權利結束生命。畢竟在這個世界上自殺不犯法。

而問題也不在於是否應該立法允許安樂死或者是否允許別人幫你自殺,而在於當乙個人極度痛苦時,他/她無法表達自己的想法時,由誰來判定是否應該安樂死?

22樓:花有彩

個人認為安樂死應該合法。

乙個人的生死都不能由自己決定太荒誕離奇。

個人已經不能決定是否來到世上了,那麼當痛苦大於享受活著時,應該有權利決定自己是否赴死 ,苟延殘喘活受罪真不如一針安樂死。

23樓:王五

唉,這個問題很複雜,要真的去闡述,也很難說清楚。

我說個個人經歷,前段時間我家裡人生病,我在病床前照顧,病人情況很不好,特別的痛苦,這種痛苦是沒有經歷過那種病魔的人無法理解的,我即便在病床前照顧,也不能完全感同身受。

有一天,病人忽然跟我說,如果有一天救不了了,太難受了,要我做主。

做什麼主?我當時就說不行,然後就不讓病人說下去了。

法律問題其實是這個問題裡最後一環被考慮到的,真正經歷的人第一會感到恐懼與痛苦,我有多愛我的家人,我面對這個時就有多痛苦。

可是病人也痛苦。

這個問題我到現在也沒有答案。

24樓:清空賬號

一,先回答第二個問題,在特定的情況下人有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如,飽經病魔摧殘的人)

二,應當設立嚴格的評估流程來審查安樂死的申請。

三,我認為只有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至少發展到不會因為審查流程經費而爭論的時候),才具備為安樂死立法的條件。

25樓:柯瓦多羅

人應該有權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但是立法保障這個權利太難。人性的複雜和人類的惡永遠超出你的想象,你要保護一部分權益就必須讓渡對另一部分權益的保護。

不是說永遠不行,只是當前還不具備條件。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安樂死,其實反映的是對臨終關懷質量的憂慮,現階段我們還有很多可以努力改進的地方,最起碼的,生前預囑這一做法都還沒有有效落實。安樂死其實並不是這個問題的唯一解,甚至不是解。

26樓:Xpecya

今天如果你真的需要安樂死,你可以打個飛的,去瑞士等國家,花一筆錢,然後人家自然能讓你體面的離開。整個過程,中國法律沒有給你一點點的阻礙,門檻主要在於出國簽證辦理,機票錢和那一針的錢,其實對乙個中產階級而言,只要你願意把你生不帶來死帶不走的錢都花掉,這些都不是什麼困難。

所以國家開放安樂死的意義是什麼呢?給基層人民的臨終關懷麼?我們其他的臨終關懷都沒跟上呢,你先推出安樂死,是不是早了點?

我們依然是發展中國家,我們沒能力,沒有足夠的資源,把臨終關懷真正滲透到最基層。

更何況,今天,你正常治病救人,還會有人去跟你鬧,你如果非但不救人,反而一針下去直接殺人,你覺得死者家屬會不會放過你?什麼「殺人醫院」之類的橫幅肯定給你掛上了,「殺人犯」的帽子也要給你扣上了。天天門口都有人哭鬧,哪怕你把各種證明死者是本著自身意願前來安樂死的材料都給他們看,也不會有什麼用。

出一兩個「你殺了我爹,我要殺了你」這樣的神經病都不奇怪。這種前提下,立法允許安樂死,無疑是脫離社會現實的。

以上回答的是問題的前半部分。至於後半部分,乙個人是否有權利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這個問題,我認為,安樂死不是自殺,不能用乙個人有無權利結束自己的生命推理出安樂死是否能夠合法化。在安樂死這個問題上,正確的問題提法應該是,人們是否有權利請別人結束自己的生命?

我認為不行。不是因為乙個人不能處置他自己的生命,是這種處置對另乙個人太過於不人道。如果反人性的行為有級別的話,把另乙個人殺死絕對是最頂級那一類的。

殺死乙個人,哪怕是給他安樂死,對「劊子手」本人的心理衝擊都是極其巨大的。在任何情況下,乙個人行使一項權利,都不能以對他人權利的損害為代價。因此這個事情是不能被法律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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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安樂死?人是否有權利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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