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控真的完全比彌補重要?

時間 2021-05-30 21:54:32

1樓:愚不追日

當然不是。

不能忽略量的重要性,否則當年嚴打度達到老百姓可以打殺匪徒而無罪的現象也不可能出現。

畢竟彌補本身也是降低風險危害度的工作之一。

而對於投機行為,這很難杜絕,法律懲治是滯後的,法治監管的防範於未然也必須要受到約束,總不能看相抓人!

而個人自我約束離不開人性的考驗,艱難困苦,糖衣炮彈,慾望膨脹,誰在制衡的邊緣瘋狂試探?於人如此,於國更是如此,並不是所有人都把別人當成是人。

不論是管控還是彌補,如果一開始就是從經濟效益作為出發點而進行,事實是沒有誰比誰更重要,只要能達到目的,該有的都會在不同情況下有。

你這個問題是講感情代入了,只能說無能為力。

2樓:蒙大拿

這是毫無疑問的事實。

風控之所以要比事後措施更重要,是因為風險一旦發生,都是不可逆的,而這樣不可逆的後果卻是不被接受的。

刑法232條規定了故意殺人罪的處罰,然而故意殺人的後果一旦成立,即使判處了犯罪人以死刑,被害人的生命也無法通過這種手段彌補。

合同法規定了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違約金、重做等,看似可以彌補違約的事實,可實際上違約依舊破壞了合同的完整,也會對守約方的心理造成影響,正是這樣,民法典專門規定了違約人對守約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在人格權篇幅第996條,對違約行為造成精神損害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救濟作出突破,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該條的規定,因違約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損害方選擇合同違約之訴的,不影響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如上例項均已證實:風控重要性優於彌補。

3樓:破道之白雷

預防和彌補不能完全割裂開來看吧。

擊斃死刑犯既是對受害者(家屬)心理創傷的彌補,同樣也是對其他潛在有犯罪慾望群體的威懾,和對相關犯罪行為的預防。

相反,和彌補性司法對立的是報復性司法。我個人是後者的擁躉,雖然知道這在現代不是主流的樣子。

4樓:安靜的陪伴時光

預防和彌補不是一類,預防是一種預警機制,包括道德方面和實際操作等等;彌補是一種補償機制。只能說在社會或法律或其他方面內部這兩個概念可以作出重要程度的比較

5樓:白菜

生活中真實是,沒有什麼先知先覺,也就無所謂後補。一切事情的來到只是自然匹對,但我們的本心,智慧型,以及對待自己,別人,的認知決定了一切。極度自私的人也許只是不想傷害別人。

而看起來人畜無害的人卻殘酷無情,所以心中的善就是世界。

6樓: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的惡念,自己的善念,建立自己的三觀。

然而,有惡念不重要,關鍵是有沒有把惡念實施行動,做出真正傷害他人的行為。

法律與道德就是告訴你,在人這個群體中,哪些行為是惡,哪些是善,惡的不能去幹,會被懲罰,被責罵,善的可以去做,會被褒獎。

而彌補則是讓受害者受的傷更輕一點。

所以,預防確實比彌補重要,但都重要。

7樓:第七地區

理論上來說,是的。

因為破鏡難重圓,人死了也沒法復生。

「彌補」只是一種說法,事實上傷害已經發生的話,往往是無法彌補的,大多數時候說的「彌補」,只是在經濟上做了折算,但這個世界不是遊戲,不是一切都能用數值表達的。

大音希聲,大象無形,如果能夠防患於未然,那自然好過事後彌補。

但實踐操作中,完美的預防是不存在的,即使是「一定程度」的預防,也要考慮價效比。那麼對於那些沒有預防到的受害者,彌補就是對他們唯一的救濟。

所以,實踐上,預防和彌補是一樣重要的。

8樓:昕薇日化

說句糙話,老百姓常說「如果知道要尿炕,就到篩子裡去睡」意思即是對一些事後諸葛亮所發高論的揶揄。

預防是積極的主動的,可以將未來不利的發展危害降到最低。但也只限於最低,不會徹底消除。所以因為有準備而有所放鬆才是最大的危險。

彌補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事情,但是修修補補這事情卻貫穿每個人的一生。主觀上盡自己能力預防,在力所不及之處,除了運氣好的之外,只有補救。

所以,預防並非高枕無憂,卻要必須認真做。補救是無奈亦不可少,這種事情要分出孰輕孰重怕是很難,徒傷腦筋。還是就事論事的比較好。

9樓:哼哼哈hi

我只能說,從法律角度,預防比彌補更重要。

這不是法律多麼高尚的寬宥犯罪人,而是說,這是法律治理社會的最佳的價值選擇

對於當事人來說,被犯罪侵害是最痛苦的,任何理性人第一反應都不會是原諒犯罪人。仇恨和報復心永遠是第一反應。被害人方「同態復仇」衝動從來如此。

從這個角度,有效彌補是對被害人方的有效救濟。

但是,法律是社會科學,立足點就是建立大多數人認同或者說適用於社會的治理體系。就這一點來說,不可能要求法律對每乙個千奇百怪、各具特點的個案都有不同的有效彌補。乙個案子出具乙個彌補措施,這樣的成本在任何乙個形態的社會都是不可能的。

所以,法律在救濟或者預防二者中,只能選擇預防,或者預防才是對於法律的最佳選擇。

法律通過將原則性、規則性的法律條款適用於個案,通過對犯罪人的懲罰,來預防其再犯罪。但是更重要的是教育民眾,對社會中大量潛在的犯罪人進行警示,預防他們犯罪。這才是法律在治理國家、社會中的價值所在。

同時,我不否認法律不能完全彌補被害人方,但是法律通過法律制裁來取代私人復仇,來斬斷當事人毫無止境的互相報復、復仇。

人是社會化的動物,社會的穩定遠比個案的穩定更重要。法律正是基於此,才把預防作為自己的機能。通過在個案中以預防為主,同時盡可能在個案中救濟被害人方,來不斷追求兩個價值組合的最大化

所以,我認為救濟在任何乙個個案中是很重要,但是預防,在無數個個案組合的社會中更重要

10樓:「已登出」

要看付出的代價和獲得的收益比較。預防開銷過大,則預防就沒有必要了。小代價的預防,獲得的收益很多,則完全有必要預防。這個問題和現在世界各國的防控策略有些聯動。

11樓:徐廣順

美好生活是全人類的共同嚮往,我愛人人,力取人人愛我,人類方能和諧共處。勾心鬥角、互施心計,必遭兩敗俱傷。除自然災害外,人類的眾多災難都是人類自己造成的,比如戰爭等。

因此,預防真的比彌補更加重要。

12樓:一滴眼淚

許多時候,人們真正需要的並不是「我對不起你」。而是一開始就真避免「以愛之名,行害之實」。能避免一點兒是一點兒!偽避免肯定也不行。這是我的角度所看見的。

13樓:大蔥哥

對於犯罪來說彌補不應該是施害者做的事麼?對於研究者來說只能從預防角度去研究啊,畢竟要怎麼彌補不是他們能研究的東西,就算是刑法的懲罰也不是彌補,是單單對施害者行為的懲罰,唯一能稱得上彌補的也只有民法中可以算得上,但是也不能算全部啊,就像把人弄殘了賠錢,個人認為財產權和健康權並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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