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變更,導致的勞動者無法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時間 2021-05-31 00:51:27

1樓:儒德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變更勞動地點屬於改變勞動合同的行為,如果您和公司協商不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您是想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你可以去該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樓:Miles

這個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得到經濟補償的,但一定要注意幾點,就像之前的回答一樣,在收到通知後一定要向公司提出不同意,然後有協商,再之後協商不統一在提出解約,中間還要注意都留下證據。

就說個例子,是我同事在之前公司處理的乙個案例。該公司是想搞走A員工,把他調往外市工作,並且下發正式通知,A肯定不同意啊,就一直拖著沒去,也沒主動和公司人力資源部溝通,拖了半個月後公司以曠工開除了A,之後仲裁,公司贏了,沒有付出任何賠償。

所以說,一定要注意正規流程,注意收集證據,不要被公司找到把柄,把你開了都不用賠償。

3樓:銀手鐲

工作地點變更兩雙應協商同意,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可與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得到至少N月工資的賠償。如果公司不提供,可向所屬地的勞動仲裁處提出勞動爭議。

4樓:夏傳

兩個法條,請仔細揣摩。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5樓:雨打琵琶深閉門

選擇方案一,可不同意轉移,除非公司提供有吸引力的補償方案。

選擇方案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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